115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 1.25 分

依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自衛消防編組之規定,員工在 A 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 B 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下列何者正確?

  1. AA = 5,B = 10
  2. BA = 15,B = 100
  3. CA = 8,B = 25
  4. DA = 10,B = 50

正解 D — A = 10,B = 50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一款,消防防護計畫中自衛消防編組之員工人數門檻。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13 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一款,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對應題幹,A為十人、B為五十人,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A=5,B=10:五人與十人均與該款所定之十人、五十人不符;十人在該款是基本三班編組的起算點,不是增編門檻。

  2. (B)

    A=15,B=100:十五人與一百人皆非該款文字所定之數值,該款所定之兩個門檻為十人與五十人。

  3. (C)

    A=8,B=25:八人與二十五人皆非該款文字所定之數值,與十人、五十人的級距均不相符。

  4. (D)

    A=10,B=50:與該款「員工在十人以上者」「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之文字逐字相符。

記憶點

十人編三班(滅火、通報、避難引導),五十人再增編安全防護班與救護班。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共十款,是《消防法》第 13 條第一項消防防護計畫的內容清單,除第一款的自衛消防編組外,尚包括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與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防止縱火措施、場所之位置圖與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以及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編組的邏輯值得整理成兩層記憶。第一層是十人以上的基本三班:滅火班負責初期滅火,通報班負責向消防機關與場所內部通報,避難引導班負責引導人員疏散。第二層是五十人以上再增編兩班:安全防護班與救護班。條文的用字也要注意,第一層寫「至少編組」,第二層寫「應增編」。

同一門檻在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也適用。《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一款規定消防防災計畫之自衛消防編組,同樣是員工在十人以上者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兩條的人數完全一致,可以一起背。

但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編組體例不同。依細則第 7 條第二款,自衛消防編組應包括指揮中心及地區隊:指揮中心應設指揮班、通報班及滅火班,並得視需要增編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其所需人員由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協議組成;地區隊則由各場所防火管理人依事業單位規模編組之。該條不以員工人數分級,這是與第 5 條、第 8 條最大的差異。

罰則連結:《消防法》第 40 條就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計畫執行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者定有罰鍰,供營業使用場所為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同科相關題消防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8 題

→ 看完整「消防法規概要」歷屆題庫 · → 115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