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經營者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發現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有使用之容器未直立放置或未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者,不得供氣。但容器如為備用者不在此限
- B串接使用量在 80 公斤以上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燃氣導管完成竣工檢查後 15 日內,應將竣工檢查資料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 C應於容器明顯位置以紅漆或不易磨滅之防偽貼紙標示可供辨識之商號及電話
- D供氣予家庭用或營業用用戶時,應負責設置、維護及檢修所提供之容器或容器至氣量計出口為止之間所有設備。但其所有權歸屬為消費者
正解 B — 串接使用量在 80 公斤以上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燃氣導管完成竣工檢查後 15 日內,應將竣工檢查資料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就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經營者所定之備查、標示與供氣義務。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第 73 條之 1 第二項,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竣工檢查完成後十五日內,將竣工檢查資料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適用起點為串接使用量八十公斤以上,第二款定超過一百二十公斤至三百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第三款定超過三百公斤至一千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二款規定外,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均受規範,其燃氣導管完成竣工檢查後十五日內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與條文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第 73 條之 1 第四項第三款明定「使用或備用之容器未直立放置或未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者不得供氣,備用容器同受拘束,條文並無「備用者不在此限」之但書。
- (B)
正確,即第 73 條之 1 第二項之十五日備查義務。
- (C)
錯。第 76 條僅規定應於容器明顯位置標示可供辨識之商號及電話,未限定以紅漆或防偽貼紙為之,本項增列了條文所無之方式。
- (D)
錯。第 61 條之 1 界定供應設備為容器或容器至氣量計出口為止之間所有設備,第 69 條之 1 第一項規定其由經營者負責設置、維護及檢修,並無所有權歸屬消費者之除外規定。
記憶點
竣工檢查完成後十五日內報備查;容器上只要求標示商號及電話。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73 條之 1 是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的核心條文,體例是「總量上限+三個級距層層堆疊」。總量上限為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第一級距是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二十公斤以下,其安全設施七目分別為:容器應設置於屋外(設置於屋外確有困難且設有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除外)、有嚴禁煙火標示、場所溫度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容器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依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安裝並完成竣工檢查、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且最小彎曲半徑為一百十毫米以上、不得扭曲及纏繞,超過一點八公尺者應設置串接容器之燃氣導管、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第二級距為超過一百二十公斤至三百公斤以下,除前款規定外,容器並應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第三級距為超過三百公斤至一千公斤以下,除前二款外,並應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容器放置於屋外者應設柵欄、容器櫃或圍牆並以輕質金屬板等覆蓋且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設置標示板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八十公斤這個數字在本章反覆出現:同辦法第 7 條將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定義為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第 69 條第一款第四目則定販賣場所儲氣量八十公斤以上者,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經營者的持續義務另見第 69 條之 1 第二項:應每六個月向販賣場所及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申報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及地址、該場所之串接使用量、供應設備維護及檢修情形,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違反本辦法所定位置、構造、設備或安全管理規定者,依《消防法》第 42 條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罰鍰。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