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之「吹哨者條款」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吹哨者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舉發
- B舉發內容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
- C舉發人之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其舉發行為,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D舉發人獎勵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正解 C — 舉發人之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其舉發行為,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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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15 條第三項至第八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之舉發人保護與獎勵規定。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15 條第五項,「第三項舉發人之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其舉發行為,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同條第六項並定,單位主管、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本選項與第五項文字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依同條第三項,舉發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為之,與本選項所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不同。
- (B)
同條第七項定「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屬強制規定,本選項寫成「得以」,與條文語氣不符。
- (C)
與同條第五項禁止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之文字相符;第四項另定主管機關對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 (D)
同條第八項定,舉發人獎勵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與本選項不符。
記憶點
向地方舉發、地方保密、雇主不得不利處分、獎金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第 15 條把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的管理寫成八項,其中第三項至第八項就是一般所稱的吹哨者條款。整條的層次是:第一項與第二項處理安全搬運、儲存、處理及授權訂定管理辦法;第三項起則轉向內部人舉發機制。
舉發主體要記清楚,第三項列的是「職務涉及第一項所定場所之工作者」、「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及其員工」三種身分,均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舉發違反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舉發的受理機關是地方主管機關,這一點與許多消防法條把權限留給中央的體例不同,正是本題設計誘答的地方。
保護措施分兩層。第四項是身分保密,課予主管機關義務;第五項是不利處分之禁止,課予單位主管與雇主義務,禁止的類型為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六項進一步規定,單位主管、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也就是把違反禁止規定的解僱或調職行為,在法律效果上直接否定其效力。
獎勵措施在第七項與第八項。第七項的要件是「舉發內容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效果是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第八項則把獎勵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等事項的辦法訂定權交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相關考點連結:同章的《消防法》第 15 條之 2 定零售業者應置安全技術人員並定期申報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用戶資料、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等八款資料;第 42 條則就達管制量場所之儲存、處理或搬運未符安全管理規定者,定有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位置、構造或設備未符設置標準者,罰鍰上限提高至一百五十萬元。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