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 1.25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儲存六類物品之建築物四周保留空地寬度之規定,儲存量超過管制量 20 倍之室內儲存場所,與設在同一建築基地之其他儲存場所間之保留空地寬度,得縮減至規定寬度之三分之一,最小以多少公尺為限?

  1. A2
  2. B3
  3. C4
  4. D5

正解 B — 3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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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第 21 條第二款但書第一目,室內儲存場所保留空地縮減後之最小值。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二款,儲存倉庫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依表列,並設有但書;其第一目明定「儲存量超過管制量二十倍之室內儲存場所,與設在同一建築基地之其他儲存場所間之保留空地寬度,得縮減至規定寬度之三分之一,最小以三公尺為限」,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2:二公尺低於該目所定之下限;二公尺是同款表列「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未達二十倍者」且牆壁、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時之保留空地寬度。

  2. (B)

    3:與該目「最小以三公尺為限」逐字相符,縮減後之寬度不得低於此值。

  3. (C)

    4:四公尺與該目所定之三公尺下限不符;該目所定之縮減比例為三分之一,下限則為三公尺。

  4. (D)

    5:五公尺是同款表列「達管制量二十倍以上未達五十倍者」且牆壁、柱或地板為非防火構造時之保留空地寬度,非縮減後之下限。

演算步驟

  1. 縮減後寬度=max(規定寬度×1/3,3 公尺)。
  2. 規定寬度十公尺時:10 公尺×1/3≒3.33 公尺,3.33 公尺≧3 公尺,取 3.33 公尺;
  3. 規定寬度五公尺時:5 公尺×1/3≒1.67 公尺,低於 3 公尺,取 3 公尺。
  4. 故下限為 3 公尺。

記憶點

超過二十倍、同一建築基地:三分之一縮減,最小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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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二款的保留空地表,是室內儲存場所最常考的數值表,體例為「儲存倍數級距」乘上「牆壁、柱及地板是否為防火構造」的雙軸表。表列六個級距如下:未達管制量五倍者,防火構造欄無數值、非防火構造者零點五公尺以上;達管制量五倍以上未達十倍者,一公尺以上與一點五公尺以上;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未達二十倍者,二公尺以上與三公尺以上;達管制量二十倍以上未達五十倍者,三公尺以上與五公尺以上;達管制量五十倍以上未達二百倍者,五公尺以上與十公尺以上;達管制量二百倍以上者,十公尺以上與十五公尺以上。

該款設有兩個但書。第一目就是本題所考的三分之一縮減與三公尺下限,其適用前提有二:儲存量超過管制量二十倍,且比較的對象是設在同一建築基地之其他儲存場所。第二目則另定,同一建築基地內設置二個以上相鄰儲存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含有任一種成分物品之儲存場所,其場所間保留空地寬度得縮減至五十公分。

保留空地的縮減規定不只這一條。同辦法第 8 條末項定,依本辦法應設置超過三公尺保留空地寬度之場所,其保留空地面臨海洋、湖泊、水堰或河川者,得縮減為三公尺;同條並定,本辦法所定保留空地以具有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者為限。第 30 條第四款則就室外儲存場所的圍欄四周保留空地定表,並附但書:儲存硫磺者,其保留空地寬度得縮減至規定寬度之三分之一。

另有兩條特別規定的室內儲存場所可一併對照。第 24 條處理儲存數量未達管制量五十倍且高度在六公尺以下者,保留空地改依「未達五倍免設、五倍以上未達二十倍一公尺以上、二十倍以上未達五十倍二公尺以上」三級距;第 25 條處理儲存高閃火點物品者,另有一張獨立的四級距表。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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