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地下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規定,二座以上儲槽相鄰者,其側板外壁間隔應在 1 公尺以上。但其容量總和在管制量多少倍以下者,其間隔得減為 50 公分以上?
- A50
- B100
- C500
- D1000
正解 B — 100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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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第 41 條第四款,地下儲槽場所相鄰儲槽側板外壁間隔放寬之管制量倍數。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1 條第四款,「二座以上儲槽相鄰者,其側板外壁間隔應在一公尺以上。但其容量總和在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其間隔得減為五十公分以上」。該款但書所定之放寬門檻為容量總和在管制量一百倍以下,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50:五十是該款放寬後之間隔數值「五十公分」,屬長度而非管制量倍數,與題目所問之倍數不是同一個量。
- (B)
100:與該款但書「其容量總和在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逐字相符,此時間隔得由一公尺減為五十公分以上。
- (C)
500:五百倍與該款但書所定之一百倍不符;該款之放寬係以相鄰儲槽容量總和是否在管制量一百倍以下判斷。
- (D)
1000:一千倍與該款但書所定之一百倍不符;同辦法第 73 條之 1 第一項所定之一千,單位是容器串接使用量之公斤數,制度不同。
演算步驟
- 基準間隔=1 公尺=100 公分;
- 放寬後間隔=50 公分=100 公分×1/2。
- 適用條件為相鄰儲槽容量總和≦管制量×100 倍。
- 故題目所求之倍數為 100 倍。
記憶點
地下儲槽相鄰間隔一公尺,容量總和一百倍以下可減半為五十公分。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地下儲槽場所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 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定義,指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六百公升這個門檻同時是室內儲槽場所、室外儲槽場所的分界,三種儲槽場所都用同一個數字,可以一起記。
第 41 條共十四款,是地下儲槽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總則,本題所考的第四款為其中一款。與距離、厚度有關的數值密集出現,值得整理成一組:儲槽應置於地下槽室,但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距離地下鐵道、地下隧道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水平距離在十公尺以上、並以水平投影長及寬各大於六十公分以上、厚度為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蓋覆蓋等條件者,得直接埋設於地下;儲槽側板外壁與槽室之牆壁間應有十公分以上之間隔,且儲槽周圍應填塞乾燥砂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可燃性蒸氣滯留措施;
儲槽頂部距離地面應在六十公分以上;儲槽應以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建造並具氣密性;儲槽周圍應在適當位置設置四處以上之測漏管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洩漏檢測設備;槽室之牆壁及底部應採用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混凝土構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之構造,其頂蓋應採用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構造。
第 41 條之外還有一條特別規定。第 43 條定,地下儲槽場所儲存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第四類之乙醛、環氧丙烷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六類物品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 41 條第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外,儲槽應置於地下槽室,並準用第 40 條第三款規定,但儲槽構造具有可維持物品於適當溫度者,可免設冷卻裝置或保冷裝置。
滅火設備方面,《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03 條第二項明定,地下儲槽場所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二具以上;同標準第 197 條並定,第五種滅火設備指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