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 1.25 分

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規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以書面簿冊形式或電子檔案方式,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委託事項及辦理情形之詳細紀錄,並應妥善保存,以備各級消防機關之查核。上述業務登記簿保存年限至少幾年?

  1. A3
  2. B5
  3. C10
  4. D20

正解 B — 5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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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5 條業務登記簿之記載事項與最低保存年限。

正解理由

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5 條第一項,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以書面簿冊形式或電子檔案方式,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委託事項及辦理情形之詳細紀錄,並應妥善保存,以備各級消防機關之查核;同條第二項明定「前項業務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五年」。題幹所問的正是這個法定下限,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3 年並非本辦法所定年限。三年在本辦法另有出處,是第 11 條「自取得證書日起每三年應接受講習一次」的訓練循環期間,與登記簿保存無關,屬典型的年限張冠李戴。

  2. (B)

    與第 5 條第二項逐字相符。條文用語是「至少應保存五年」,屬最低要求,保存更久並不違法,但低於五年即違反備置保存義務。

  3. (C)

    10 年並非第 5 條所定年限,條文未出現此數字。誤選此項多半是把一般商業帳簿或其他行業的文件保存習慣套進本辦法。

  4. (D)

    20 年同樣不是第 5 條所定年限。本辦法對登記簿只課以五年的下限,並未區分委託事項種類而延長年限。

記憶點

業務登記簿記「人、住所、委託事項、辦理情形」,書面或電子皆可,至少保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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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登記簿是消防設備師、士執業留痕的核心制度,目的是讓消防機關事後能追查「誰、在什麼場所、做了什麼、結果如何」。第 5 條第一項刻意寫明得以「書面簿冊形式或電子檔案方式」為之,等於承認電子化紀錄的效力,宣稱「應以書面簿冊為之」即為錯誤;記載事項則固定為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委託事項及辦理情形之詳細紀錄四項。第二項的五年是「至少」,屬最低保存期限。

這條要與查核權合看。第 8 條第一項規定各級消防機關得檢查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項則規定違反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間接強制方法執行之。第 9 條並明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應受各級消防機關之監督。登記簿不只是自己留底,更是查核權落實的前提。

同一部辦法的執業規範還有幾條常一起命題:第 2 條規定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得執行業務,並須填具執業通訊資料表、檢附國民身分證及證書影本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公告,異動時亦同,公告內容包括姓名、證書字號、執業通訊電話及所在行政區域;第 4 條列出請領證書應檢附申請書、考試及格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影本及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三張;第 6 條要求受委託辦理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業務上應盡之義務;第 7 條列舉四項禁止行為:違反法令執行業務、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秘密;第 10 條規定執行業務時應攜帶資格證件;第 18 條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證書格式及證書費金額。

易混淆的是「個人」與「機構」兩套文件義務。個人端的保存年限直接寫在本辦法第 5 條第二項;機構端則來自《消防法》第 9 條第三項的授權,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規範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與保存年限、人員僱用異動訓練及各類書表陳報,該辦法第 10 條另要求機構所屬人員執行業務時佩帶識別證件,與個人端「攜帶資格證件」用語不同。三個關鍵值排在一起記:登記簿五年、講習循環三年、積分一百六十分。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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