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 1.25 分

依消防法規定,工廠、儲存化學品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那些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下列何者正確?①製造場所 ②處理場所 ③儲存場所 ④倉庫

  1. A①②
  2. B②③
  3. C③④
  4. D①②③④

正解 C — ③④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21 條之 2 第一項,應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之場所範圍。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21 條之 2 第一項,「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危害風險有變動時,並應即時更新」。該項列出的場所為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與儲存場所;題目四個項目中,③儲存場所與④倉庫落在該項文字之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①②:①製造場所與②處理場所均不在第 21 條之 2 第一項之文字內,該二詞是《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第 5 條、第 7 條的場所分類用語。

  2. (B)

    ②③:③儲存場所固然相符,但②處理場所不在第 21 條之 2 第一項所定場所之內,組合不成立。

  3. (C)

    ③④:儲存場所與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均為第 21 條之 2 第一項明文列出之場所,與題意相符。

  4. (D)

    ①②③④:把①製造場所與②處理場所一併納入,超出第 21 條之 2 第一項所列場所之範圍。

記憶點

危害風險標示板設於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第 21 條之 2 採兩項結構:第一項定義務主體與義務內容,管理權人應於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危害風險有變動時並應即時更新;第二項則把「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條文本身不寫等級與尺寸,這些細節依公告內容辦理。

同一章有一條性質相近、極易混淆的條文,即《消防法》第 21 條之 1。該條是火災搶救時的資訊提供義務: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管理權人應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臺,另應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同條第二項並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一條管平時的標示,一條管火場的資訊提供,兩者的場所文字高度相似,作答時要看清楚問的是哪一種義務。

標示制度還有另一條平行規定值得對照:《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9 條定,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設置標示板,其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該條處理的是六類物品場所,適用對象與《消防法》第 21 條之 2 的化學品場所不同。

罰則見《消防法》第 43 條之 1 第四項:場所管理權人違反第 21 條之 2 第一項規定未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危害風險有變動時未即時更新,或設置之標示板違反同條第二項公告有關等級、內容、顏色、大小或設置位置之規定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則對應第 21 條之 1 各款義務,罰鍰上限最高至一千萬元。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同科相關題消防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5 題

→ 看完整「消防法規概要」歷屆題庫 · → 115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