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多少公尺,超過者應設置串接容器之燃氣導管?
- A1.8
- B2.5
- C3.6
- D4.2
正解 A — 1.8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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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第 73 條之 1,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燃氣用軟管之長度上限。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之 1 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且最小彎曲半徑為一百十毫米以上,不得扭曲及纏繞;超過一點八公尺,應設置串接容器之燃氣導管」。該目所定之長度上限為一點八公尺,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1.8:與該目「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逐字相符,超過此長度即應改設串接容器之燃氣導管。
- (B)
2.5:與該目所定一點八公尺不符;二點五公尺見於同辦法第 70 條第四款,指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屋簷應距離地面之高度。
- (C)
3.6:與該目所定一點八公尺不符;三點六公尺見於同辦法第 30 條第八款之表,為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六十度者之容器堆積高度上限,閃火點在攝氏六十度以上者則為五點四公尺。
- (D)
4.2:與該目所定一點八公尺不符;該目除長度外另定最小彎曲半徑一百十毫米以上,並要求不得扭曲及纏繞。
記憶點
串接容器燃氣用軟管以一點八公尺為界,超過就要改設燃氣導管。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是家用與營業用瓦斯管理的重點對象。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 條,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中的「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指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未達八十公斤者不屬本辦法所定之處理場所。
第 73 條之 1 依串接使用量分成三級,是本條最重要的結構。第一級為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二十公斤以下,該款下設七目:容器應設置於屋外(設置於屋外確有困難且設有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有嚴禁煙火標示、場所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依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安裝並完成竣工檢查、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且最小彎曲半徑一百十毫米以上、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第二級為超過一百二十公斤至三百公斤以下,除前款規定外,容器並應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第三級為超過三百公斤至一千公斤以下,除前二款規定外,並應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容器放置屋外者應設有柵欄容器櫃或圍牆等措施且上方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以及設置標示板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全條並定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
同條後段還有兩組常考規定。第一,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竣工檢查完成後十五日內,將竣工檢查資料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第二,經營者發現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有容器置於地下室、無嚴禁煙火標示、使用或備用之容器未直立放置或未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未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等情形之一者,不得供氣。另依第 69 條之 1,供應設備由販賣場所經營者負責設置維護及檢修,並應每六個月申報供氣場所名稱地址、串接使用量與供應設備維護檢修情形。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