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防災計畫中,場所安全管理對策的內容,下列何者正確?①公共危險物品之位置圖 ②場所用火及用電安全 ③場所施工安全 ④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管理
- A①②
- B②③
- C③④
- D①②③④
正解 B — ②③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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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消防防災計畫中,「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管理對策」該款所轄各目之內容。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15 條之 6 第一項第一款授權訂定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九款;其中第六款「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管理對策」下列五目:公共危險物品之搬運、處理及儲存安全;場所用火及用電安全;場所施工安全;防範縱火及擴大延燒措施;爆炸及洩漏等意外事故之應變措施。②場所用火及用電安全與③場所施工安全,逐字列於該款第二目與第三目,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①②:②相符,但①公共危險物品之位置圖屬第 8 條第八款「位置圖、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之內容,不在第六款各目之列。
- (B)
②③:二者分別為第 8 條第六款第二目與第三目,正是題目所問之安全管理對策內容。
- (C)
③④:③相符,但④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管理為第 8 條第二款自成一款,非第六款之目。
- (D)
①②③④:把分屬第八款與第二款之項目一併算進第六款,範圍與條文不符。
記憶點
安全管理對策五目:搬運處理儲存、用火用電、施工、防縱火延燒、爆炸洩漏應變。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是《消防法》第 15 條之 6 第一項第一款的下位規定,專門界定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防災計畫的內容。它與細則第 5 條的消防防護計畫、細則第 7 條的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列,三份計畫的骨架相似而細節不同,是本科高頻的對照題材。
第 8 條九款依序為:自衛消防編組;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管理對策;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位置圖、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第六款以下再分五目,也就是本題所問的部分。
三份計畫的對照重點如下。自衛消防編組的人數門檻,細則第 5 條第一款與第 8 條第一款相同,都是員工在十人以上者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細則第 7 條的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則改為指揮中心與地區隊的雙層編組,指揮中心應設指揮班、通報班及滅火班,並得視需要增編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訓練頻率三者一致,均為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差異則在於維護管理的寫法。細則第 5 條與第 7 條均以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為一款,明定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第 8 條九款中,與之對應的是第三款「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用語與檢查頻率均不同,這是三份計畫在款目上最容易被混淆之處。
制度銜接可一併記憶:《消防法》第 15 條之 6 第六項定,依第 13 條第一項訂定之消防防護計畫已納入消防防災計畫內容者,管理權人得免依第一項責由保安監督人另訂消防防災計畫。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