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規定,收容人數在 100 人以上之建築物,下列何者屬「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 A寄宿舍
- B視障按摩場所
- C危險工作場所
- D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正解 A — 寄宿舍
考選部更正/送分備註:第3題答A或B或D或AB或AD或BD或ABD者均給分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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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13 條第二項授權公告之「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門檻分別掛在收容人數、樓地板面積或員工人數上,亦有不設門檻者。
正解理由
《消防法》第 13 條第一項課予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之義務,同條第二項明定「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政部據此公告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第十四款逐字列為「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與題幹所給的一百人恰好對應,故選 A。本題經考選部公告,答A或B或D或AB或AD或BD或ABD者均給分。
逐項排除
- (A)
寄宿舍見於公告第十四款,門檻正是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與題幹條件逐字相符。
- (B)
視障按摩場所見於公告第十六款,門檻為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收容一百人已越過該門檻,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
- (C)
危險工作場所見於公告第十一款,該款要求「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兩項要件須併具;題幹僅給收容人數,無從認定,未列入公告給分。
- (D)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見於公告第十五款,門檻為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一百人同樣已達標,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
記憶點
寄宿舍看一百人,視障按摩與兒少機構看三十人,危險工作場所要面積與員工兩把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本題依據的公告是內政部一百十四年九月十六日修正、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共十六款,按門檻性質重排。
第一組逐項列名、不另設門檻:第一款的電影片映演場所、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視聽歌唱場所、酒家、酒吧、PUB 及酒店(廊);第二款的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第三款的觀光旅館及旅館;第四款的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第五款的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及高速鐵路車站;第六款的觀光工廠;以及第十三款前段的學校。
第二組把門檻掛在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有第七款的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及遊藝場所,第八款的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第九款的圖書館及博物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為第十二款的餐廳及咖啡廳;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為第十三款後段的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班除外)。
第三組是面積與人數併用:第十款為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一百人以上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第十一款為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倉庫或機關(構),其中倉庫為本版新增。
第四組單看收容人數:第十四款為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第十五款為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第十六款為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題幹只給「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一個條件,而第十五、十六款門檻低於一百人,一百人的場所自然同時滿足,這正是本題多選項均獲給分的爭點。
與本條相銜接的是《消防法》第 13 條第十項:管理權人應於防火管理人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消防防護計畫的應載事項則規定在《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共十款。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