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1.25 分

依消防法規定,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多少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辦理相關事項?

  1. A5
  2. B10
  3. C20
  4. D30

正解 D — 30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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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15 條之 6 第一項,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之管制量倍數門檻。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15 條之 6 第一項,「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辦理下列事項: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後,由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該項所定倍數為三十倍,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5:五倍與該項所定三十倍不符;管制量五倍係《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第 21 條第二款保留空地寬度表的第一個級距分界。

  2. (B)

    10:十倍與該項所定三十倍不符;管制量十倍是同標準第 14 條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提高至五公尺以上之門檻。

  3. (C)

    20:二十倍與該項所定三十倍不符;管制量二十倍是同標準第 23 條建築物之一部分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之上限。

  4. (D)

    30:與《消防法》第 15 條之 6 第一項「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逐字相符。

記憶點

保安監督人加保安檢查員,門檻是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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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 15 條之 6 是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自主管理核心條文,制度設計與第 13 條的防火管理互為對照:第 13 條管的是一般建築物的防火管理人與消防防護計畫,第 15 條之 6 管的是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保安監督人與消防防災計畫。兩者都採「管理權人遴用專責人員、由該人員訂定計畫、再由管理權人報請備查」的三段式結構。

人員分工要分清楚。保安監督人負責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並應為該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保安檢查員負責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兩者均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依同條第四項,管理權人應於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兩條制度的銜接也是常考點。同條第五項定,依第 13 條遴用之防火管理人具備保安監督人資格者,得兼任保安監督人;第六項定,依第 13 條第一項訂定之消防防護計畫已納入消防防災計畫內容者,管理權人得免依第一項責由保安監督人另訂消防防災計畫。

消防防災計畫的內容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共九款,包括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每半年至少一次且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以及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管理對策等。

倍數對照可一併記憶:管制量三十倍以上為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之門檻;《消防法》第 19 條之 1 第一項第二款則以合計達管制量三千倍以上之廠區為火災、爆炸或漏逸時應立即通報之對象。罰則方面,第 42 條第四項就未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定有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42 條之 3 第一項另就未遴用合格人員、未報備查等情形定有罰鍰。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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