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消防設備人員不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
- B受聘於依消防法規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場所
- C受聘於依建築法許可及登記之建築事務所
- D受聘於依技師法許可及登記之電機事務所
正解 B — 受聘於依消防法規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場所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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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7 條所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之五種方式。
正解理由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7 條第一項,消防設備人員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一、單獨設立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二、設立以登記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為營業項目之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三、受聘於第一款所定之事務所或前款所定之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四、受聘於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許可及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五、受聘於依消防法規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場所。(B) 即第五款所定之方式,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同條第三項明定消防設備人員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其執行業務區域及於全國,敘述與條文相反。
- (B)
受聘於依消防法規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場所,為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方式,敘述正確。
- (C)
第一項五款並未列依建築法許可及登記之建築事務所。
- (D)
第一項第四款所列為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許可及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是依技師法許可及登記之電機事務所。
記憶點
五種方式記「自己開所、開公司、受聘於所或公司、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受聘於應辦檢修之場所」,且只能在同一執業機構執業。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7 條除了第一項的五款方式,第二項另定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第三項則是本題 (A) 的直接依據,消防設備人員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其執行業務區域及於全國。前半句限制執業機構的數目、後半句放寬地域,兩句常被拆開來單獨命題。
執業還有兩層登記。第一層是執業執照,依第 6 條第一項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發給。第二層是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的登記,《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第 2 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應先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之登記,其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但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人員不在此限。
所謂第十二條第四項的人員,指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辦理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由該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或法人內所屬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為之的情形;《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 4 條並明定此類人員得依其領有之證書執行業務,免依第二條第一項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這是五種執業方式之外的例外通道,考題常以「是否需要執業執照」的形式出現。
執行業務的方式面另有兩條配套。《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同一案件消防安全設備之監造及測試,不得由同一執業機構或同一消防設備人員為之,但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者不受限制;同辦法第 9 條規定簽署與加蓋執業圖記的位置,並要求由二名以上消防設備人員共同製作者,除共同簽署加蓋執業圖記外,應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至於《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2 條第三項的業務登記簿,應以書面或電子檔詳實記載委託者姓名或名稱、地址、辦理事項及處理情形,並至少保存五年。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