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 1.25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儲存及處理,應遵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及過熱。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
  2. B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
  3. C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
  4. D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發生蒸氣

正解 C — 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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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5 條各類六類物品儲存及處理之禁忌,選項以張冠李戴方式命題。

正解理由

該辦法第 45 條第 5 款明定「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選項所述與該款逐字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所稱「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及過熱,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係第 45 條第 2 款對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所定,被冠到第一類,敘述錯誤。

  2. (B)

    所稱「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係同條第 1 款對第一類所定,被冠到第二類,敘述錯誤。

  3. (C)

    與同條第 5 款對第五類所定內容一致,為本題應選者。

  4. (D)

    所稱「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發生蒸氣」,係同條第 4 款對第四類所定;第 6 款對第六類所定為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敘述錯誤。

記憶點

第一類與第六類怕可燃物,第二類怕氧化劑,第四類防蒸氣,第五類避過熱、衝擊、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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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六款其實是六類物品化學性質的濃縮。第一類為氧化性固體,本身供氧,故條文要求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避免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其中無機過氧化物遇水會放熱並釋出氧,故另定應避免與水接觸。第二類為易燃固體,本身是燃料,條文因此反過來要求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及過熱;金屬粉遇水或酸會產生氫氣,故另定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

第三類為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條文僅針對禁水性物質定「不可與水接觸」。第四類是易燃液體,燃燒的是液面上方的蒸氣,故條文重點在「防止其發生蒸氣」。第五類為自反應物質,分子內同時帶有燃料與氧化基,不需外界供氧即可分解放熱,故要求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第六類為氧化性液體,與第一類同屬供氧者,禁忌寫法也與第一類同一組。認清「供氧者怕燃料、燃料怕供氧者」,選項互換時就不易被騙。

第 45 條屬共通性安全管理規定,其上位為《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儲存或處理;其範圍分類與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設置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違反者依同法第 42 條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

儲存場所另有第 46-2 條之加重規定,常與本條併考:室內或室外儲存場所原則不得儲存六類物品以外物品,亦不得儲存不同分類之六類物品,但分類分區儲存且各分區距離在一公尺以上者,得就條文所列組合併存(如第一類與第五類、第一類與第六類、第二類之易燃性固體與第四類等);第三類之黃磷不得與禁水性物質儲存於同一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容器堆積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並應保持六類物品在攝氏五十五度以下之溫度。第 46 條則定通則,包括嚴禁火源、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指派專人每月自主檢查且紀錄至少留存一年等。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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