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應定期接受講習訓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每 3 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 180 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
- B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 10 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 40 分為限
- C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篇 60 分,翻譯每篇 30 分,作者或譯者有 2 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
- D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者,每一學分積分 10 分,單一課程以 40 分為限
正解 B — 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 10 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 40 分為限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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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定期講習訓練制度,考第 11 條的三年期限與積分總門檻,以及第 11-1 條各款的積分與上限。
正解理由
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1 條第一項第一款,「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本選項計分方式與上限均與條文逐字相符,未漏列上限,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第 11 條第一項明定「自取得證書日起每三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三年一循環正確,但積分門檻是一百六十分,非 180 分。
- (B)
與第 11-1 條第一項第一款完全一致。該款「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與時數並存,只記「每小時十分」會誤以為可無限累加。
- (C)
第 11-1 條第一項第五款為「論文每篇六十分,翻譯每篇二十分,作者或譯者有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論文 60 分與平均分配正確,但翻譯每篇為 20 分,本選項寫成 30 分。
- (D)
同條第一項第六款為「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者,每一學分積分十分,單一課程以三十分為限」。每學分 10 分正確,但課程上限為 30 分,本選項寫成 40 分。
記憶點
三年一循環、總分一百六十;講習會每小時十分封頂四十,論文六十、翻譯二十,學分十分封頂三十。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設備師、士的定期訓練規定分成兩層:第 11 條定「頻率與總門檻」,第 11-1 條定「怎麼累積」。第 11 條第一項要求自取得證書日起每三年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同條第二項並定因重病或重大事故無法接受講習或取得積分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核准延期。
第 11-1 條第一項把可採計的活動分為六款:一、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二、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術研討會,每次二十分;三、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專業訓練課程,每小時十分;四、於國外參加專業機構或團體舉辦國際性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領有證明文件者,每小時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五、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篇六十分、翻譯每篇二十分,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六、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每一學分十分,單一課程以三十分為限。同條第二項另定擔任第一款至第四款講座者,每小時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
命題者最愛出的是「上限」與「時數換算」。第 11-1 條第三項明定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算,連續九十分鐘以二小時計算,故九十分鐘的專題演講可計為二小時、二十分;第四項則規定得採計之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程序面在第 11-3 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活動,辦理機關(構)、團體應於舉辦二個月前檢附申請函及研討活動資料(含課程或講題內容大綱、時數及申請積分)申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於舉辦一個月前准駁;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簽到表及時數清冊申請積分審查登記,登記完竣後發給訓練證明文件。第四款至第六款則由本人自行檢附文件申請審查登記。第 11-2 條並容許中央主管機關把講習與積分審查登記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易混淆數值可整理成一組:講習會、國外研討會、擔任講座三者的單項上限都是四十分;在職進修單一課程上限是三十分;論文六十、翻譯二十、公會年會每次二十。再記牢「一百六十是總門檻,不是單項上限」即可。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