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那一個建築物或場所,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 A地面樓層達 16 層且管理權有分屬的集合住宅
- B收容人數達 35 人之幼兒園
- C收容人數達 25 人之視障按摩場所
- D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的撞球場
正解 B — 收容人數達 35 人之幼兒園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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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的適用對象——《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2 項,範圍受同細則第 13 條框住。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2 項,「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該項附麗於《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應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之場所,範圍即細則第 13 條各款。幼兒園不在第 13 條第 1 款至第 8 款之列舉內,係依同條第 9 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並以收容人數為門檻;本題 35 人已達門檻,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16 層且管理權有分屬之集合住宅,對應《消防法》第 13 條第 2 項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其應包括事項依細則第 16 條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非本項範疇。
- (B)
幼兒園依細則第 13 條第 9 款經指定納入,收容人數 35 人已達門檻,遇該項施工情形即應另定施工中計畫,為本題應選者。
- (C)
視障按摩場所同須經第 9 款指定並達收容人數門檻,本題 25 人未達。
- (D)
撞球場未見於細則第 13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縱歸入第 4 款「遊藝場等場所」,門檻為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本題 300 平方公尺未達。
記憶點
施工中計畫的前提是「本來就要有消防防護計畫」,先查細則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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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第 13 條把「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寫成九款,前三款不論規模一律納管:電影片映演場所、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第 1 款);理容院、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視聽歌唱場所、酒家、酒吧、PUB、酒店(廊)(第 2 款);觀光旅館、旅館(第 3 款)。第 4 款起才出現門檻,而且各款門檻不同: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為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餐廳為三百平方公尺以上(第 5 款);醫院、療養院、養老院不設面積門檻(第 6 款);學校不設門檻,補習班或訓練班為二百平方公尺以上(第 7 款);工廠或機關(構)須同時滿足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在三十人以上(第 8 款)。第 9 款是機動條款,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幼兒園、視障按摩場所這類後來才納管的場所走的正是這條路,只背前八款會漏。
把三份計畫排在一起看最不容易錯。其一是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的消防防護計畫,十款應載事項,包含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一次、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每半年至少一次且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防止縱火措施、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等。
其二是同條第 2 項的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要件是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內容聚焦於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其三是《消防法》第 13 條第 2 項的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要件為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且管理權有分屬」,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選項 (A) 就是把第三份計畫的要件搬來套第二份。
延伸一點:違反《消防法》第 13 條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第 40 條處管理權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