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1.25 分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泡沫滅火設備,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使用泡沫頭放射時,以最大泡沫放射區域,繼續射水 10 分鐘以上之水量
  2. B使用泡沫射水槍時,在二具射水槍連續放射 30 分鐘之水量以上
  3. C使用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應在四具瞄子同時放水 30 分鐘之水量以上
  4. D補助泡沫消防栓依第 214 條規定之放射量,放射 10 分鐘之水量

正解 D — 補助泡沫消防栓依第 214 條規定之放射量,放射 10 分鐘之水量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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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泡沫滅火設備水源容量,各種放射方式所對應之放射時間。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20 條第四款第二目,設置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其水量中的補助泡沫消防栓部分為「依第二百十四條規定之放射量,放射二十分鐘之水量」。選項 (D) 寫成放射 10 分鐘,與條文所定二十分鐘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第 220 條第一款明定使用泡沫頭放射時,以最大泡沫放射區域,繼續射水十分鐘以上之水量,敘述正確。

  2. (B)

    同條第三款明定使用泡沫射水槍時,在二具射水槍連續放射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敘述正確。

  3. (C)

    同條第二款明定使用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應在四具瞄子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瞄子個數未滿四個時以實際設置個數計算,敘述正確。

  4. (D)

    補助泡沫消防栓依第 214 條規定之放射量所需者為二十分鐘之水量,寫成 10 分鐘即與條文不符。

記憶點

第 220 條四款時間一起記:泡沫頭十分鐘,移動式與泡沫射水槍三十分鐘,儲槽之補助泡沫消防栓二十分鐘。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專門規範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泡沫滅火設備的水源容量在第 220 條、加壓送水裝置在第 221 條;一般場所的泡沫滅火設備則規定在第三編消防安全設計,水源在第 76 條、加壓送水裝置在第 77 條,兩者是兩套並行的規定。

第 220 條本文先要求水源容量需達各款水溶液所需之水量以上,並加計配管內所需之水溶液量。四款分別為:使用泡沫頭放射時,以最大泡沫放射區域繼續射水十分鐘以上之水量;使用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應在四具瞄子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瞄子個數未滿四個時以實際設置個數計算,且設於室內者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公升以上、設於室外者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使用泡沫射水槍時,在二具射水槍連續放射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設置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其水量為固定式泡沫放出口依第 213 條第二款、第三款表列之泡沫水溶液量乘以其液體表面積所能放射之量,加上補助泡沫消防栓依第 214 條規定之放射量放射二十分鐘之水量。

易混淆對照:一般場所依第 76 條,使用泡沫頭時為最大一個泡沫放射區域能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為二具泡沫瞄子同時放水十五分鐘之水量以上,高發泡放出口全區放射時以冠泡體積每一立方公尺之泡沫水溶液量核算,膨脹比第一種為零點零四立方公尺、第二種為零點零一三、第三種為零點零零八;同條第二項並要求加算充滿配管所需之泡沫水溶液量,且加算總泡沫水溶液量之百分之二十。

延伸考點:第 221 條之消防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泡沫放出口、泡沫瞄子或射水槍之放射壓力換算水頭,其緊急電源之供電容量並應在所需放射時間之一點五倍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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