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水源容量之放水時間,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 20 分鐘之水量以上
- B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 20 分鐘之水量以上
- C使用開放式撒水頭時,應在最大樓層全部撒水頭,繼續放水 20 分鐘之水量以上
- D使用放水型撒水頭時,採固定式者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繼續放射 20 分鐘之水量以上
正解 A —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 20 分鐘之水量以上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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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各滅火設備水源容量所定之放水或放射時間。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1 條,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選項 (A) 把三十分鐘寫成 20 分鐘,與條文所定時間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第 41 條明定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寫成 20 分鐘即為錯誤。
- (B)
第 36 條明定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敘述正確。
- (C)
第 57 條第二款就開放式撒水頭分兩目:十層以下之樓層取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取最大樓層全部撒水頭,二者均為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本項所述時間與條文相符。
- (D)
第 57 條第四款明定使用放水型撒水頭時,採固定式者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採可動式者應在最大放水量撒水頭,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敘述正確。
記憶點
水源時間先記室內消防栓二十分鐘(第 36 條)、室外消防栓三十分鐘(第 41 條),自動撒水設備各型撒水頭則一律二十分鐘(第 57 條)。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水源容量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各滅火設備共同的計算核心,條號雖分散,體例卻一致:先定「幾支或哪一區域同時使用」,再定「持續放水幾分鐘」,兩者相乘即為應設水量。
第 36 條就室內消防栓定為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之;第 41 條就室外消防栓定為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兩條的第二項都要求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第三項的併設範圍措辭不同,第 36 條為第一項水源得與本章所列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第 41 條為第一項水源得與其他滅火設備併設,兩條但書一致,總容量均應在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以上。
第 57 條的自動撒水設備依撒水頭型式分四款:密閉式一般反應型與快速反應型依表列數量繼續放水二十分鐘,其中十一樓以上建築物與地下建築物一列為快速反應型十二個、一般反應型十五個;開放式撒水頭分十層以下之樓層取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取最大樓層全部撒水頭,均為二十分鐘;側壁型或小區劃型為十層以下樓層八個、十一層以上樓層十二個;放水型撒水頭採固定式者取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採可動式者取最大放水量撒水頭,同為二十分鐘。同條第二項另定使用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時,撒水頭數量應追加百分之五十。
延伸考點:第 57 條第三項的補助撒水栓另定各層任一點至水帶接頭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且同時使用該層所有補助撒水栓時,各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或 0.2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六十公升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