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1.25 分

某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在裝置全部消防栓數量 5 支時,其所需之水源容量至少應為多少立方公尺以上?

  1. A27
  2. B41
  3. C54
  4. D67.5

正解 C — 54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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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計算,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0 條。

正解理由

第 210 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全部室外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但全部室外消防栓數量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之;同項第七款規定,水源容量應在全部室外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設置個數超過四支時,同樣以四支計算。本題設置五支,已超過四支,故以四支計,水量為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乘以四支乘以三十分鐘,等於五萬四千公升,換算為五十四立方公尺,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27 立方公尺係以二支消防栓計算(450 公升/分 × 2 支 × 30 分),誤套一般場所第 41 條「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之支數規定。

  2. (B)

    41 立方公尺無法由第 210 條所定放水量、支數上限與放水時間之任一組合得出,非本條數值。

  3. (C)

    以四支、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三十分鐘計得五十四立方公尺,與第 210 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4. (D)

    67.5 立方公尺係將實設五支全部計入(450 公升/分 × 5 支 × 30 分),未適用同條「超過四支者以四支計算」之上限規定。

記憶點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室外消防栓: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放水三十分鐘、支數最多算四支,水源容量五十四立方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的滅火設備自成一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第 197 條先把滅火設備分為五種:第一種為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第二種為自動撒水設備,第三種為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第四種為大型滅火器,第五種為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第 201 條再依場所類別指定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應設之種類。本題所問的室外消防栓設備即屬第一種滅火設備,細部規定在第 210 條。

第 210 條的關鍵數字宜整組記憶:放水壓力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放水量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第一項第六款);水源容量為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第一項第七款);支數上限四支,第六款與第七款各寫一次。此外第一項第三款要求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防護對象外圍或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公尺以下,且設置二支以上;第二項規定緊急電源除準用第 38 條外,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

一般場所的對應規定並列如下供對照:第 40 條第二款室外消防栓出水壓力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出水量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以上;第 41 條水源容量應在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以同一算式計算,一般場所為 350 公升/分 × 2 具 × 30 分 = 21,000 公升 = 21 立方公尺。兩者的支數認定方式不同:一般場所固定以二具計,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以實設支數計但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兩編分屬不同適用場所,數值不得互套。

單位換算務必熟練:1 立方公尺等於 1,000 公升,放水量以公升/分計、時間以分計,三者相乘後除以 1,000 即得立方公尺。同一套算法也適用於第 209 條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室內消防栓:每分鐘二百六十公升 × 五支(超過五支以五支計)× 三十分鐘 = 39,000 公升 = 39 立方公尺。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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