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連結送水管設備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下列何者與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規定不同?
- A水帶箱應設置於 11 層以上樓層,距出水口 5 公尺之範圍內
- B從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應在 50 公尺以下
- C出水口應設置在距樓地板面高度在 0.8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位置
- D出水口應為雙口型,但設置於第 10 層以下之樓層,得為單口型
正解 C — 出水口應設置在距樓地板面高度在 0.8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位置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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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連結送水管之出水口、水帶箱等項目,在《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外觀試驗中的判定數值。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連結送水管設備之外觀試驗,出水口之設置高度判定要領為應設置在距樓地板面高度 0.5m 以上 1m 以下之位置;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0 條第二款所定者為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選項 (C) 所寫 0.8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與該判定要領之數值不同,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該外觀試驗就水帶箱定應設置於十一層以上樓層、距出水口五公尺之範圍內,與《設置標準》第 182 條一致,敘述相同。
- (B)
該外觀試驗就出水口設置場所定從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應在 50m 以下,與第 180 條第一款一致,敘述相同。
- (C)
出水口設置高度之判定值為 0.5m 以上 1m 以下,與本項所寫 0.8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不同。
- (D)
該外觀試驗就出水口構造定出水口應為雙口型,但設置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為單口型,與第 180 條第二款但書一致,敘述相同。
記憶點
出水口高度有兩個官方數值:判定要領為 0.5m 以上 1m 以下,《設置標準》第 180 條第二款為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0.8 公尺這個下限不在其中任何一個。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管的是竣工查驗時怎麼測、判不判合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管的是怎麼設,同一個項目在兩者的數值未必相同,本題四個選項即全部取自前者的連結送水管設備外觀試驗。
該外觀試驗就送水口所列的判定要領包括:應設置在消防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處、應為專用、設置高度在距基地地面 0.5m 以上 1m 以下、應在附近明顯易見之處所標示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字樣、應接裝口徑 65A 之陰式快速接頭、送水口之數量不得少於立管數且為雙口型、應在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設置逆止閥及止水閥,如為乾式送水口並應在配管最下端處設置排水閥。
就出水口所列者包括:應設在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用昇降機間等,含各該處五公尺以內之場所,且為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從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應在 50m 以下;設置高度在距樓地板面 0.5m 以上 1m 以下;應接裝口徑 65A 之快速接頭;出水口應為雙口型,但設置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為單口型;並應在明顯易見之處所標示出水口字樣,每字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分。
就水帶箱所列者包括:應設置於十一層以上樓層、距出水口五公尺之範圍內,安裝牢固,箱門在使用時應容易開關並可確保打開 180 度之範圍,應以鋼板等不燃材料製成,水帶口徑應為 65A。對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2 條,水帶箱另定箱內備有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長二十公尺水帶二條以上、箱面表面積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材質為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口徑 65A 與六十三毫米是同一規格的兩種標示方式,是本章換算的常見陷阱。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