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0 單選 · 1.25 分

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 2.1 公尺以下
  2. B開放式撒水設備,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
  3. C存放易燃性物質處所,撒水頭迴水板下方 90 公分及水平方向 30 公分以內,應保持淨空間
  4. D使用開放式撒水頭時,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繼續放水 45 分鐘之水量

正解 C — 存放易燃性物質處所,撒水頭迴水板下方 90 公分及水平方向 30 公分以內,應保持淨空間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4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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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第四編)自動撒水設備之水平距離、放水區域面積、淨空間與水源容量。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百十一條第五款但書,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存放易燃性物質處所,撒水頭迴水板下方九十公分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以內,應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本選項與該但書逐字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第二百十一條第二款明定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一點七公尺以下;二點一公尺是一般場所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目一般反應型撒水頭之水平距離。

  2. (B)

    錯誤。第二百十一條第三款明定開放式撒水設備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防護對象樓地板面積未滿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時以實際樓地板面積計算,並非一百平方公尺。

  3. (C)

    正確。該但書就存放易燃性物質處所另定淨空間,數值為迴水板下方九十公分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以內。

  4. (D)

    錯誤。第二百十一條第四款第二目明定使用開放式撒水頭時,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四十五分鐘是同條第二項緊急電源之有效動作時間。

記憶點

公危場所自動撒水記「一點七公尺、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三十分鐘、易燃性物質淨空間九十與三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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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分編適用,第二百十一條屬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只適用於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辦公室、停車空間、百貨等一般場所一律走第二編、第三編,兩編的同名規定數值不同,互套就是失分主因。《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九條也明定,該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依設置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兩部法規因此是接續關係。

把第二百十一條與一般場所條文並列最能看出差異。水平距離方面,第二百十一條第二款為一點七公尺以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就戲院舞臺及道具室、電影院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同為一點七公尺以下,第二款則就一般反應型撒水頭定二點一公尺以下(防火構造建築物得增加為二點三公尺以下)、快速反應型撒水頭定二點三公尺以下(防火構造建築物得增加為二點六公尺以下)。淨空間方面,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為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第二百十一條第五款但書就存放易燃性物質處所另定為下方九十公分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以內。

水源容量也要分開記。第二百十一條第四款:使用密閉式撒水頭者,應在設置三十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設置撒水頭數在三十個以下者以實際撒水頭數計算;使用開放式撒水頭者,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使用密閉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時,前二目撒水頭數量應追加十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供電容量應供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這個四十五分鐘常被移花接木寫成放水時間。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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