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1.25 分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之室外儲槽場所,儲存硫磺,應設置何種滅火設備?

  1. A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水霧滅火設備
  2. B第三種滅火設備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
  3. C第三種滅火設備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4. D第三種滅火設備之乾粉滅火設備

正解 A — 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水霧滅火設備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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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01 條就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依場所類別與儲存物所定應設滅火設備之對照表。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01 條,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應依表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該表就儲槽場所以儲存物區分,儲存硫磺者對應「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水霧滅火設備」。硫磺屬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熔點約攝氏 115 度,燃燒時先熔融成液態並持續放熱,須以水霧持續冷卻壓制,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水霧滅火設備:即第 201 條表就儲槽場所儲存硫磺所列之設備,為正解。

  2. (B)

    第三種滅火設備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該表把固定式泡沫列在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場所欄位,不是硫磺欄位。

  3. (C)

    第三種滅火設備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表列二氧化碳者為「移動式以外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同樣列在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場所,且窒息式藥劑對熔融硫磺的持續高溫無冷卻效果。

  4. (D)

    第三種滅火設備之乾粉滅火設備:與二氧化碳同欄,適用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場所,非硫磺欄位所列。

記憶點

儲槽存硫磺,第三種選「水霧」——靠水霧冷卻壓制熔融的硫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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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標準》第四編自第 193 條起專門規範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第 195 條至第 203 條建立「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一般滅火困難場所/其他滅火困難場所」三級架構,再依級別決定應設滅火設備:顯著者依第 201 條之表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一般者依第 202 條設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其第五種之滅火效能值須在最低滅火效能值五分之一以上;其他者依第 203 條設第五種滅火設備,地下儲槽場所並應設二具以上。

第 197 條先把滅火設備分為五種:第一種為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第二種為自動撒水設備,第三種為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第四種為大型滅火器,第五種為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本題四個選項都冠上「第三種滅火設備之」,考的正是第三種內部四種藥劑的選擇。

第 201 條表的儲槽場所欄位是三分法,記憶時要連同儲存物一起背:儲存硫磺者為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水霧滅火設備;儲存閃火點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為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水霧滅火設備、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或移動式以外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其他者為第三種滅火設備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移動式以外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硫磺之所以單列水霧,在於它是可燃性固體,熔融後持續燃燒並放出二氧化硫,泡沫層難以長時間附著,需要靠水霧的冷卻與部分稀釋作用。

相關考點連結:第 195 條就室外儲存場所訂有「儲存塊狀硫磺,其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列為一般滅火困難場所;第 215 條就閃火點攝氏四十度以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室外儲槽且設於岸壁、碼頭者,要求除固定式泡沫外另設泡沫射水槍(同時放射量每分鐘一千九百公升以上、有效水平放射距離三十公尺以上、設置二具以上);第 216 條就閃火點攝氏七十度以下者要求另設冷卻撒水設備(撒水量按槽壁總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公升以上、水源容量在最大一座儲槽連續放水四小時之水量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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