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1.25 分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本法所稱消防設備人員,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
  2. B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師
  3. C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士
  4. D中華民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均可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

正解 D — 中華民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均可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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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3 條消防設備人員之定義與充任要件,以及現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術士得否從事消防安全設備業務。

正解理由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3 條,本法所稱消防設備人員,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師;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士。(D) 的敘述與《消防法》第 7 條不符,該條第一項規定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第二項僅讓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且期限至該法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止,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與《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3 條第一項相符。

  2. (B)

    與《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3 條第二項相符。

  3. (C)

    與《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3 條第三項相符。

  4. (D)

    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係依《消防法》第 7 條第二項暫行為之並定有五年期限,《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5 條並使其準用第五條至第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並非均可從事,敘述錯誤。

記憶點

「師設計監造、師士測試檢修」,現有專技人員與技術士只是有期限的暫行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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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3 條與《消防法》第 8 條的文字幾乎重疊,兩部法同時有第 6、8、9 條這類撞號條文,作答時務必把法名寫全。消防法第 8 條寫的是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師(士),請領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3 條則把「消防設備人員」這個上位概念定義出來,並沿用同一組充任要件。

證書的消極要件在第 5 條,共二款: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有此二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本題 (D) 的錯誤點可以從三個方向拆。其一是主體與業務的對應,《消防法》第 7 條第一項把設計、監造留給消防設備師,測試、檢修才開放給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其二是期限,同條第二項的暫行規定明訂期限至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止,並非永久開放。其三是範圍,同條第三項只讓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執行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或測試、檢修,並未及於系統式設備。

罰則同樣站在這一側。《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36 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該條並設一項但書與二款除外情形,但書為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者不在此限,二款除外情形分別是緊急電源如含消防安全設備以外之電器設備得依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規定辦理,以及消防安全設備之電氣及水管之管線安裝工程得依電業法、自來水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及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執行相關業務。《消防法》第 38 條第一項則對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從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另外,第 46 條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適用本法規定,也是條文題的取材點。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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