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並非內政部依消防法第 12 條之規定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非經內政部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
- A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
- B泡沫噴頭
- C瓦斯漏氣檢知器
- D一齊開放閥
正解 C — 瓦斯漏氣檢知器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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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12 條的認可制度——應實施認可者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為限。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12 條第 1 項,公告品目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並依同條第 2 項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泡沫噴頭、一齊開放閥均屬已公告並訂有認可基準之品目;瓦斯漏氣檢知器未列入公告認可品目,其管制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1 條的裝設規定與《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五章之外觀檢查,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屬公告應認可品目;依設置標準第 22 條,設有火警自動警報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應設緊急廣播設備。
- (B)
泡沫噴頭屬公告應認可品目,放射量另依泡沫滅火設備各條規定。
- (C)
瓦斯漏氣檢知器非公告應認可品目。設置標準第 141 條僅規範其裝設:比重未滿一時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下端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內;比重大於一時水平距離四公尺以內、上端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內。為本題應選者。
- (D)
一齊開放閥屬公告應認可品目;設置標準第 74 條明定泡沫滅火設備之一齊開放閥等準用第 38 條、第 44 條、第 45 條、第 51 條至第 53 條設置。
記憶點
認可品目以公告為準;檢知器管的是裝設位置與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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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 12 條是全法授權密度最高的條文之一,六項各有分工:第 1 項訂原則;第 2 項定順序,應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但因性質特殊經認定者得不依序;第 3 項授權訂認可辦法,涵蓋申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認可有效期間、撤銷、廢止、標示之規格樣式與附加方式;第 4 項定認可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第 5 項授權訂構造、材質、性能、認可試驗內容、批次認定、試驗結果判定等標準;第 6 項再授權訂登錄機構管理辦法。判斷某項器材有沒有被納管,永遠回到第 1 項的「公告」二字。
容易混成一團的是三套制度。認可(第 12 條)管產品能不能上市與設置使用;檢修申報(第 9 條)管既設場所的定期維護,其項目與基準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 4 條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修基準辦理,經核准或認可之設備則依申請時提具之檢修方法及表格進行;竣工測試判定則依《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管新設完成時合不合格。三者會互相咬合:該要領第十一章之一即註明「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係經內政部登錄機構認可通過之認可品,可免除『*』部分之試驗」,是認可制度替竣工試驗減負的實例。
回到瓦斯漏氣檢知器。它在《設置標準》第 9 條的警報設備五種類(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中屬第四種的構件;設置面由第 140 條依第 112 條劃定警報分區,並界定瓦斯範圍為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第 141 條再按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分兩套裝設規則,水平距離起算點也寫死(燃燒器具為燃燒器中心點,導管貫穿牆壁處為面向室內牆壁處之瓦斯配管中心處)。
檢查面見《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五章之外觀檢查,判定要領要求檢知器應無變形、損傷、脫落、明顯腐蝕,應無因用途變更、隔間變更或瓦斯燃燒器具設置場所變更所形成之未警戒部分,設置場所及位置應符合該章表列基準,並須設置符合瓦斯特性之檢知器、無被塗漆或覆蓋等影響性能之顧慮。整套規範落在設置與檢查兩端。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