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所謂有效開口係指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多少公分以內?
- A120
- B130
- C140
- D150
正解 A — 120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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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所定「有效開口」之高度門檻,它是判斷無開口樓層的前置要件。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第二項第一款,有效開口須「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一百二十公分以內」;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另要求開口面臨道路或寬度一公尺以上之通路、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開口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採一般玻璃門窗時厚度應在六毫米以下)。四款須同時具備,其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即為一百二十公分,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與第 4 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一百二十公分逐字相符。
- (B)
一百三十公分不符。該項就開口下端高度只設一百二十公分一個門檻,並無一百三十公分之規定。
- (C)
一百四十公分不符。條文用語是「一百二十公分以內」,超過該值之開口即不計入有效開口面積。
- (D)
一百五十公分不符。一百五十公分(一點五公尺)是同標準第 34 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室內消防栓開關距樓地板面高度之上限,與有效開口下端高度分屬兩條規定。
記憶點
有效開口記三個數字:下端一百二十公分以內、通路一公尺以上、玻璃六毫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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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開口不是獨立制度,它是第 4 條第一項第二款「無開口樓層」的判斷工具。該款規定:十一層以上之樓層,須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十層以下之樓層除同一比例外,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未達上述面積者,該樓層即被認定為無開口樓層。
值得注意的是,一百二十公分在第 4 條出現了兩次:一次是十層以下樓層大型開口的「高」,一次是有效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之上限。兩者位置與功能不同,命題者很愛把它們互換來設陷阱,讀條文時要連同「開口下端」「開口高度」這幾個字一起記。
第 4 條第二項所定四款要件,條文逐款為:第一款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一百二十公分以內;第二款開口面臨道路或寬度一公尺以上之通路;第三款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第四款開口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採一般玻璃門窗時,厚度應在六毫米以下。四款以並列方式規定,須同時符合;其中僅第四款設有玻璃門窗厚度的補充規定,其餘三款無但書。四款缺一,該開口就不計為有效開口面積。
延伸考點:無開口樓層一經認定,應設設備門檻隨之改變。第 14 條第三款即規定,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應設置滅火器;同標準第 13 條並就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之適用標準另設規定。因此「有效開口—無開口樓層—應設設備」是一條連貫的命題鏈,單獨背一百二十公分而不知它扣在哪一款,換個問法就會失分。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