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 1.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有關自動撒水設備側壁型撒水頭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間距,在 A 公分以下,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及水平方向 B 公分內,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請問 A+B =?

  1. A60 公分
  2. B65 公分
  3. C70 公分
  4. D75 公分

正解 A — 60 公分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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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7 條第一項第七款側壁型撒水頭之裝置間距與淨空間。

正解理由

第 47 條第一項第七款就側壁型撒水頭定有三目:第一目撒水頭與裝置面(牆壁)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第二目撒水頭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第三目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及水平方向四十五公分內,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題目的 A 即第二目的十五公分,B 即第三目的四十五公分,十五公分加四十五公分為六十公分,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六十公分正是十五公分與四十五公分之和,與第 47 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第三目相符,為正確者。

  2. (B)

    六十五公分係把淨空間取成五十公分所得;五十公分是同條第一項第四款密閉式撒水頭裝置於樑下時,迴水板與樓板或天花板之間距上限,並非側壁型的淨空間。

  3. (C)

    七十公分無法由條文所定之十五公分與四十五公分相加得出,兩個數值至少有一個被記錯。

  4. (D)

    七十五公分係把間距取成三十公分所得;三十公分是同條第一項第三款密閉式撒水頭迴水板裝設於裝置面下方之間距上限,與側壁型第七款的十五公分不同。

記憶點

側壁型撒水頭記「十五、十五、四十五」:與牆面十五公分、與天花板十五公分、下方及水平方向四十五公分內淨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側壁型撒水頭的適用場所寫在第 46 條第一項第五款:第 12 條第一款第三目、第六目、第二款第七目、第五款第一目等場所之住宿居室、病房及其他類似處所(第四款)之住宿居室等及其走廊、通道與其類似場所,得採用側壁型撒水頭(以第一種感度為限),牆面二側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一點八公尺以下,牆壁前方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三點六公尺以下。同條第四款的小區劃型則是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間距在三公尺以上、任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在十三平方公尺以下。水源容量方面,第 57 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使用側壁型或小區劃型撒水頭時,十層以下樓層在八個撒水頭、十一層以上樓層在十二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同條第二項並定撒水頭數量在使用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時,應追加百分之五十。

第 47 條其他款也常被拿來混用,並列如下:第二款規定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應保持淨空間;第五款規定密閉式撒水頭裝置面四周以淨高四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劃包圍時,按各區劃裝置,但該樑或類似構造體之間距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下者不在此限;第六款規定使用密閉式撒水頭且風管等障礙物之寬度超過一百二十公分時,該障礙物下方亦應設置;第二項則規定防護板應使用金屬材料且直徑在三十公分以上,防護板與迴水板之距離在三十公分以下。

另須分清編別:第 211 條屬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其第一項第五款雖規定撒水頭位置準用第 47 條,但存放易燃性物質處所之淨空間另定為迴水板下方九十公分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以內,數值與一般場所不同,兩者不得互套。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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