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及處理場所之名詞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 A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 600 公升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 B地下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 600 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 C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 15 倍之場所
- D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 15 倍以上,未達 40 倍之場所
正解 A — 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 600 公升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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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 條儲存場所與第 7 條處理場所之名詞定義。
正解理由
該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定義室內儲槽場所為「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其要件除容量超過六百公升外,尚須該儲槽為「不可移動」。選項寫成「可移動之儲槽」,與該款要件相反;題目問敘述錯誤者,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室內儲槽場所之儲槽須為不可移動者,選項寫可移動,與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符,為本題應選者。
- (B)
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定義地下儲槽場所為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敘述相符。
- (C)
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定義第一種販賣場所為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敘述相符。
- (D)
同款第 2 目定義第二種販賣場所為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敘述相符。
記憶點
六百公升是儲槽場所的容量分界,室內與室外儲槽場所並須「不可移動」;販賣場所以十五倍、四十倍切成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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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把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分成五類,可用「在不在建築物內 × 是不是儲槽」兩軸記: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者,位於建築物外為室外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內為室內儲存場所;以儲槽儲存者,在建築物內為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外地面上為室外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為地下儲槽場所。條文中室內儲槽場所與室外儲槽場所均明載「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地下儲槽場所則僅載「容量超過六百公升」。同條第 2 項另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處理場所設置之容器儲存室。
第 7 條的處理場所同樣分兩塊:六類物品部分有販賣場所(第一種未達管制量十五倍、第二種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與一般處理場所(除販賣場所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可燃性高壓氣體部分則有販賣場所、容器檢驗場所,以及使用液化石油氣為燃氣來源且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
定義層決定後續硬體規格,故考點常一路串到規格條文。室內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見第 33 條:應設置於一層建築物之儲槽專用室,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四十倍,且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第四石油類及動植物油類除外)不得超過二萬公升,儲槽材質應為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儲槽專用室出入口應設置二十公分以上之門檻。地下儲槽場所見第 41 條:儲槽側板外壁與槽室牆壁間應有十公分以上間隔並填塞乾燥砂,儲槽頂部距離地面應在六十公分以上,二座以上相鄰儲槽側板外壁間隔應在一公尺以上(容量總和在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得減為五十公分以上),儲槽周圍應在適當位置設置四處以上之測漏管或同等以上效能之洩漏檢測設備。
第一種販賣場所之規格則見第 17 條,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內設六類物品調配室者,其樓地板面積應在六平方公尺以上、十平方公尺以下。把定義與規格成組記,才不會在數字題上失分。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