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者屬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A高層建築物
- B地下建築物
- C集合住宅
- D國際觀光飯店
正解 B — 地下建築物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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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13 條第五項所定「管理權有分屬時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之建築物範圍。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13 條第五項,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一、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二、地下建築物;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逐字列於該項第二款,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高層建築物:該項第一款寫的是「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以地面樓層數為要件,與本選項所用之名詞不同。
- (B)
地下建築物:逐字見於該項第二款,管理權有分屬時即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並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 (C)
集合住宅:該項第一款以「非屬集合住宅」之文字,將集合住宅排除於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列。
- (D)
國際觀光飯店:不在該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文字內,須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同項第三款公告,始得納入。
記憶點
共同防火管理=十一層以上(非集合住宅)+地下建築物+公告建築物。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第 13 條是防火管理制度的骨幹,各項分工相當清楚:第一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訂定消防防護計畫,第二項把「一定規模以上」的範圍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第三項處理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之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第四項要求前述計畫均應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第五項才是本題所考的共同防火管理。考點常常就落在「哪一項對應哪一種計畫」。
易混淆對照一,防火管理人與共同防火管理人。前者由單一管理權人遴用,計畫名稱為消防防護計畫;後者以「管理權有分屬」為前提,由各管理權人協議遴用,計畫名稱為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執行對象是建築物共有部分之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業務。同條第六項並定,該建築物中有非屬第一項規定之場所者,各管理權人得協議該場所派員擔任共同防火管理人。
易混淆對照二,資格與備查期限。依同條第七項,防火管理人與共同防火管理人均須為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依第十項,應於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易混淆對照三,《消防法》第 13 條之 1 規定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備查期限同為遴用次日起十五日內。該條管的是人員配置,與第 13 條的計畫制度分屬不同條文。
罰則連結:《消防法》第 40 條第三項第三款明定,未由各管理權人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未共同報請備查或未依備查之計畫執行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延伸考點: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之內容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包括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之設置及運作、自衛消防編組分為指揮中心與地區隊等共十一款,常與細則第 5 條消防防護計畫之十款對照命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