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 B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後,審查完成
- C內政部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違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中有關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保存年限、各類書表陳報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許可
- D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檢討無須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幼兒園,未依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 30 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正解 D —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檢討無須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幼兒園,未依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 30 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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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四條文的細節比對——第 9 條免定期申報的程序、第 10 條圖說審查時點、第 38 條第 4 項的處分、第 37 條第 1 項的罰則。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4 項,不屬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公告場所,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違反該項規定者,依第 37 條第 1 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D) 逐字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在程序。第 9 條第 1 項但書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不是備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亦定須報請審核同意。
- (B)
錯在時點。第 10 條第 1 項為「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並非開工後。
- (C)
錯在處分。第 38 條第 4 項對檢修專業機構違反執行業務規範等者,處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得予「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許可;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業見同條第 3 項。
- (D)
與第 6 條第 4 項義務及第 37 條第 1 項罰則完全一致,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第 10 條記「開工前」、第 9 條但書記「審核同意」、第 38 條第 4 項記「三十日以下停業」。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考試當時適用 111 年 5 月 11 日修正版)依場所風險把定期檢修的委託對象切成三層: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得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同項但書再開一個出口: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審核同意」的門檻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 11 條具體化,拆成兩組必須各滿足其一的基準。使用狀態:內部場所均已歇業、停業或現場無實際使用;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毀損無法使用;因違反相關法規經有關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措施;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已無使用之情形。管理狀態: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及車輛出入口均已全日上鎖或封閉,且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進入之告示;整棟建築基地周圍設置圍籬予以封閉並張貼告示;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已封閉之情形。管理權人並須檢具申請書、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狀態證明文件或照片、整棟自主安全管理措施等,報請審核同意。
罰則層次是本題的陷阱來源,三組數字要各歸各位:違反第 9 條第 1 項未定期檢修申報者,依第 38 條第 2 項處管理權人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檢修專業機構或消防設備師(士)未依所定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或為不實檢修報告者,依第 38 條第 3 項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檢修專業機構違反執行業務規範等者,依第 38 條第 4 項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予三十日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許可。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