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1.25 分

達管制量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其位置、構造、設備未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處其管理權人之罰鍰為何?

  1. A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
  2. B新臺幣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
  3. C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
  4. D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

正解 C —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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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位置構造設備不符規定時,所科處管理權人罰鍰之額度。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42條,達管制量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所定標準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此類場所一旦失火或爆炸波及範圍極廣,故罰鍰上限特別拉高至150萬元,故選C。

逐項排除

  1. (A)

    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上限僅10萬元,遠低於本條所定之150萬元,額度不足以對應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高風險,與條文不符。

  2. (B)

    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起罰金額雖與條文相同,但上限30萬元並非本條所定額度,屬只記住起罰點而誤植上限的誘答。

  3. (C)

    2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起罰點與上限均與條文一致,為正確敘述。

  4. (D)

    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上限雖正確,但把起罰點抬高為30萬元,與條文所定2萬元起罰不符,行政裁量空間也被不當壓縮。

記憶點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位置構造設備違規,罰鍰是「2萬起跳、頂到150萬」,起罰低、上限高。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的罰則體系是消防法規科的固定考點,命題方式幾乎都是把不同條文的罰鍰級距互相交換來考辨識力,因此與其零散硬背,不如掌握級距背後的風險分級邏輯。立法上罰鍰額度大致隨「違規行為可能造成的公共危險程度」遞增:純屬文書或申報義務違反者額度最低;涉及消防安全設備未依規定設置維護者居中;涉及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這類本身即具爆炸燃燒潛勢的場所,額度最高且上限特別提高,因為一次事故就可能波及整個街廓,數十萬元的上限不足以產生嚇阻效果。理解這條軸線,看到公共危險物品字樣就能先把選項中上限偏低者剔除。

本條在適用上有幾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其一是「達管制量」,未達管制量者不適用本條,管制量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按物品類別分別訂定,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各有其數量門檻。其二是違規客體限於「位置、構造及設備」不符所定標準,屬於場所硬體面的違反;至於安全管理面的違反則另有其處罰依據,兩者不宜混用。其三是處罰對象為管理權人,即對該場所有事實上支配管理權限之人,並非承租戶或現場作業員一律受罰。其四是罰鍰之外尚有限期改善、停業或停止使用等行政管制手段,屬併行而非擇一,考題常以「僅得處罰鍰」的敘述設陷。

易混淆的鄰近條文包括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者、未依規定辦理檢修申報者、防焰物品未符規定者等,各自的起罰點與上限不同,建議整理成一張表,橫軸為違規類型、縱軸為起罰金額與上限,一次背完並注意何者附加限期改善、何者附加得處停業。另需留意《消防法》近年迭有修正並提高部分罰鍰額度,答題時應以該年度考試當時有效之條文為準;引用條號時亦須確認條次是否因增訂條文而調整。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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