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1.25 分

國內建築型態日益多元,使災害預防及搶救複雜程度增加,下列內容何者非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之規定?

  1. A目的為訓練防災中心或中央管理室等服勤人員有效整合防災裝置、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資訊等各項必要應變措施,並配合消防救災作業
  2. B非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之服勤人員亦得為訓練對象
  3. C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12 小時,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6 小時
  4. D訓練合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關發給訓練合格證書,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

正解 C — 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12 小時,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6 小時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所定訂定目的、訓練對象、訓練時數與合格證書效力,決勝點落在初訓與複訓的時數。

正解理由

依該要點第四點,「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七小時」。(C)前半的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與該要點相符,但後半把複訓寫成不得少於六小時,與所定七小時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符合。第一點明定訂定目的為訓練防災中心或中央管理室等服勤人員有效整合防災裝置、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資訊,結合軟硬體採取必要應變措施,並配合消防救災作業。

  2. (B)

    符合。第二點所定訓練對象為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之服勤人員,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場所之服勤人員;同點並明定「前項以外人員,有意願訓練者,亦得為本要點訓練對象」。

  3. (C)

    不符,為本題所選。錯的不是十二小時,而是複訓時數,該要點所定複訓不得少於七小時。

  4. (D)

    符合。第七點明定初訓及複訓合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關(構)發給訓練合格證書,證書生效日自結訓測驗當日起算;未依第三點規定完成複訓者,證書於最近一次結訓測驗日屆滿三年失其效力,第三點並定初訓合格者每三年應複訓一次。

記憶點

防災中心服勤人員:初訓十二小時、複訓七小時、每三年複訓一次。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這一題最容易失分的地方,是把選項 C 的「十二小時」當成錯處。十二小時本身是對的,本要點第四點所定初訓時數就是不得少於十二小時;真正被動手腳的是複訓的七小時被寫成六小時。命題者之所以敢這樣出,是因為「初訓十二小時、複訓六小時」正是《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對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所定的時數,兩者初訓相同、複訓差一小時,把兩套訓練放在一起背才不會混。

把第四點的課程時數逐項數過,就能理解那兩個總時數怎麼來的。初訓六項課程為:防火管理基礎知識二小時、服勤人員之角色及功能二小時、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災設備基礎知識及操作三小時、綜合操作裝置之操作二小時、火災之緊急應變作業程序二點五小時、測驗零點五小時,合計十二小時。複訓五項課程為:防火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等相關增修法規一小時、火災案例分析一小時、綜合操作裝置與警報設備操作二小時、火災之緊急應變作業程序二點五小時、測驗零點五小時,合計七小時。同點並規定初訓第四款與複訓第三款課程,應模擬實際操作綜合操作盤及警報裝置等。

第五點還定有抵減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內政部消防署認可之防火管理人訓練機構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防火管理人證書者,得抵減初訓課程第一款、第三款。這條規定也再次印證兩套訓練的內容確有重疊,考題才會拿防火管理人的時數來設陷。

訓練由誰辦、講師是誰也是命題點。第三點規定訓練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內政部消防署登錄之專業機構辦理;第六點所定講師條件為三款之一:具有消防科系學士以上學位並有大專院校相關學程授課或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具有消防設備師證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綜合操作裝置開發、製造、測試或操作專業人員並具三年以上工作經驗。

沿革方面須留意,本要點已於一一一年九月修正,初訓時數提高為不得少於十四小時、課程改為六款並新增基礎救護及地震應變等內容,複訓仍為七小時,講師條件亦擴增為六款。該次修正在一一一年考試之後,作答本題仍以當時的十二小時、七小時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同科相關題消防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4 題

→ 看完整「消防法規概要」歷屆題庫 · → 111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