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建築型態日益多元,使災害預防及搶救複雜程度增加,下列內容何者非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之規定?
- A目的為訓練防災中心或中央管理室等服勤人員有效整合防災裝置、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資訊等各項必要應變措施,並配合消防救災作業
- B非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之服勤人員亦得為訓練對象
- C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12 小時,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6 小時
- D訓練合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關發給訓練合格證書,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
正解 C — 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12 小時,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6 小時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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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辨識選項所載訓練時數究竟出自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還是《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對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之規定。
正解理由
選項所稱「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12 小時,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6 小時」,逐字對應《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3 項:「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該時數規範的對象是防火管理人(同條第 2 項並定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複訓一次),並非防災中心服勤人員之訓練時數。題目問何者「非」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之規定,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以整合防災裝置、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資訊等必要應變措施並配合消防救災作業為訓練目的,屬該要點揭示之目的,敘述無誤。
- (B)
訓練對象不以現職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服勤人員為限,非該等服勤人員亦得受訓,敘述無誤。
- (C)
12 小時與 6 小時係《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防火管理人之初訓、複訓時數,被移置於本要點,為本題應選者。
- (D)
訓練合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關發給訓練合格證書,證書有效期限三年,敘述無誤。
記憶點
十二小時與六小時是防火管理人的初訓、複訓時數,勿與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互換。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防災中心的法源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0-1 條與第 192-1 條。前者列出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場所: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場所。後者規定該裝置應設置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並監控或操作九類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緊急廣播設備之擴大機及操作裝置、連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及與其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緊急發電機、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室內消防栓與自動撒水泡沫水霧等滅火設備之加壓送水裝置、乾粉惰性氣體及鹵化烴等滅火設備、排煙設備;
其緊急電源準用第 38 條,且供電容量應供有效動作二小時以上。服勤人員訓練要點的意義,就在於讓面對這九類監控介面的人看得懂、按得對。
《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外觀檢查亦呼應此點:增幅器之設置場所應為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等平時有人駐守之居室,且以不燃材料之牆、地板、天花板建造、開口部設有甲種或乙種防火門之居室。
訓練時數是本科高頻數值題,宜成組對照:防火管理人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為初訓十二小時、複訓六小時,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複訓一次;液化石油氣安全技術人員依同細則第 19-2 條為講習訓練十六小時,每二年複訓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八小時;六類物品保安監督人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7 條為二十四小時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任職期間每二年複訓一次,該條並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選任後十五日內報請備查。
各組數字分屬不同人員與法源,命題時最愛互換。至於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屬內政部函頒之行政規則,其全文未在本題候選法源之列,故其確切時數不在此逕行列舉。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