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者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檢修申報? ①複合用途建築物 ②地下建築物 ③高層建築物 ④大型集合住宅
- A①②
- B②③
- C③④
- D①②③④
正解 B — ②③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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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9 條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所設的三級委託架構,何種場所必須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9 條第一項,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第一款為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第二款為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第三款為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題目所列四者中,②地下建築物與③高層建築物逐字列於第一款,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①②:②地下建築物確為第一款所列,但第一款所列的三種類型是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①複合用途建築物並不在其列,本組合不成立。
- (B)
②③:地下建築物與高層建築物均逐字列於第 9 條第一項第一款,為必須委託檢修專業機構者,為正解。
- (C)
③④:③高層建築物固為第一款所列,④大型集合住宅並非第一款所列之三種類型,本組合不成立。
- (D)
①②③④:其中①與④不屬第 9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之類型,四者全選過廣。
記憶點
要找檢修專業機構的只有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與公告場所三種;其餘按規模找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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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 9 條是檢修申報制度的骨幹,其設計邏輯是依場所的危險度與複雜度分級決定「由誰檢修」。第一款的高層建築物與地下建築物,共同特徵是垂直避難距離長或無自然開口、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繁複,因此要求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修專業機構,藉機構的人力與設備門檻確保檢修品質;第三款的另一端則是只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的場所,設備單純,故得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第二款則是中間地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
該條的授權層次也常入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涵蓋檢修之項目、方式、基準、頻率、檢修完成標示之規格樣式附加方式與位置、受理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及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情形之認定基準等;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第四項則授權訂定檢修專業機構的許可資格、程序、審核方式、許可證書核換發、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等事項,落地者即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項本文另有兩個容易被忽略的重點:其一,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仍應依規定定期檢修並申報;其二,但書規定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檢修及申報。這個但書是近年修法新增的彈性,命題價值高。
罰則配套在第 38 條。違反第 9 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 9 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可以看出立法者對「不實檢修報告」的評價高於管理權人的漏報,這也是理解本條體系時的關鍵線索。此外,高層建築物與地下建築物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0-1 條同樣列為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場所,可對照記憶。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