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1.25 分

水霧滅火設備之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時,其水源容量應保持 X 立方公尺以上;消防幫浦每分鐘出水量應為 Y 公升以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X=20;Y=2500
  2. BX=40;Y=2000
  3. CX=20;Y=1500
  4. DX=40;Y=1200

正解 B — X=40;Y=2000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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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水霧滅火設備水源容量與加壓送水裝置出水量的規定,且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時兩項數值均須加倍。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64條,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應保持20立方公尺以上,但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者,應保持40立方公尺以上;同標準第65條,加壓送水裝置之出水量每分鐘應在1200公升以上,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者,每分鐘應在2000公升以上。題幹條件既為二區域以上,X須取40、Y須取2000,故選B。

逐項排除

  1. (A)

    X=20是單一放射區域的水源容量,直接用在二區域以上會短少一半;Y=2500亦非條文所列之出水量級距,兩個數值都不成立。

  2. (B)

    40立方公尺搭配每分鐘2000公升,正是條文對二區域以上場所所定的加倍值,水源與幫浦能力同步提升,敘述正確。

  3. (C)

    X=20同樣誤用單一放射區域的水量;Y=1500介於1200與2000之間,條文並無此門檻,屬自行編造的數值。

  4. (D)

    X=40的水源容量正確,但Y=1200是單一放射區域的出水量下限,用於二區域以上將低於法定出水量,故整組敘述仍錯。

記憶點

水霧放射區域一變二,「水源20變40、出水1200變2000」,水量與出水量一起翻倍記。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水霧滅火設備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61條至第66條自成一節,設計思維與自動撒水設備不同:撒水是以較大水滴直接冷卻並潤濕可燃物,水霧則把水打散成微細水粒,靠冷卻、窒息(水汽化後體積膨脹排擠氧氣)、乳化與稀釋四種作用滅火,因此常用於停車空間、電氣設備室、危險物品場所這類不宜大量注水的空間。理解這個設計目的,就能理解為何條文要用「放射區域」而非樓地板面積來決定水量:一個放射區域代表一次同時放水的防護範圍,區域數愈多,同時放水量愈大,水源與幫浦自然要跟著加碼。

數值上有一組必須成套記住:每一水霧噴頭之放水量在每分鐘50公升以上(第61條),放水量須使防護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達10公升以上,每一放射區域以50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第63條),水源容量20立方公尺、二區域以上40立方公尺(第64條),加壓送水裝置出水量每分鐘1200公升、二區域以上2000公升(第65條)。單位換算是常見陷阱:1立方公尺等於1000公升,40立方公尺即40000公升,除以每分鐘2000公升,恰可連續放水20分鐘,這正是條文水量與出水量相互對應的由來,也是驗算選項合理性的快速方法——選項中1200與40立方公尺搭配會得出33分鐘,2500與40立方公尺得16分鐘,都不符合設計上二十分鐘的一致性。

易混淆之處在於同屬水系統的三種設備水源要求:室內消防栓為第一種每支瞄子放水量每分鐘130公升、水源以2支計算;自動撒水設備依放水壓力與撒水頭數計算水源;水霧則走「放射區域」制。另外水霧設備尚須依第66條設置排水設備,因為水霧用於停車空間時必須攔阻含油廢水,這也是常見的延伸考點。以放射區域為核心,把水源、出水量、排水三者一起背,同一條文改考任何一項都能對應。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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