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1.25 分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2. B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消防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消防局
  3. C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半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4. D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火災調查,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消防法

正解 A — 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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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總則章的基本定義與規定,須逐項比對第 1、2、3、5 條的用語。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2 條,「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本選項與條文逐字相同,且點出管理權判斷的兩個來源(法令或契約)與實質標準(實際支配管理權),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與第 2 條之定義完全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2. (B)

    第 3 條規定「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消防署與消防局是《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定的業務承辦單位,不是法定主管機關本身,本項把承辦機關寫成主管機關。

  3. (C)

    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施行細則第 3 條亦定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並非每半年。

  4. (D)

    第 1 條之立法目的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本項將第三項目的寫成「火災調查」,與條文不符。

記憶點

主管機關記「部、府、府」,宣導「每年」一次,立法三目的是「預防火災、搶救災害、緊急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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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章的四個條文各有其功能。第 1 條是立法目的條,並附「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的補充適用規定。第 2 條是管理權人的定義條,這個概念貫穿全法:第 6 條第一項課予各類場所管理權人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第 6 條第四項、第五項課予應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場所之管理權人設置維護義務,第 13 條課予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之義務,第 21-1 條課予工廠管理權人於火災搶救時提供資訊及指派專人之義務。罰則面亦以管理權人為受罰主體,如第 37 條、第 40 條之罰鍰與第 35 條之刑罰。定義寫得如此抽象(依法令或契約、實際支配管理權、法人為其負責人),正是為了讓所有權、承租、委託經營等不同法律關係都能歸屬到一個可責主體。

第 3 條與施行細則第 2 條的分工是本題最容易失分處: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屬於行政主體;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消防局承辦,屬於內部業務分工。細則並定,在縣(市)消防局成立前,該業務暫由縣(市)警察局承辦,這是歷史沿革留下的過渡規定。

第 5 條與細則第 3 條則是宣導義務:母法定「每年定期舉辦」,細則進一步要求「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經常舉辦」,兩者都是「年」而非「半年」。相關考點還可延伸到第 6 條第四項與第五項的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不屬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及公告場所,以及不屬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位置與方式另由《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定之——該辦法第 2 條即明文承接本法第 6 條第四項、第五項,是母法與子法銜接的標準示例。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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