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之防火管理制度,下列何者非屬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之事項?
- A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一次
- B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 4 小時
- C水災、風災之應變措施
- D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正解 C — 水災、風災之應變措施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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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13 條防火管理制度中,消防防護計畫的法定應載事項,出自《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的十款列舉。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自衛消防編組、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防止縱火措施、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共十款;通篇未列「水災、風災之應變措施」,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屬第 2 款,條文明定「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並要求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敘述與條文相符。
- (B)
屬第 5 款,條文明定「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半年一次與 4 小時皆吻合。
- (C)
十款均以火災與防火管理為軸,水災、風災之應變措施並未列入本條,為本題應選者。
- (D)
屬第 9 款「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逐字相符。
記憶點
細則第 15 條那十款是為火災而設,水災與風災不在其列。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對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課三項義務: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依該計畫執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同條第 3 項另要求防火管理人遴用後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計畫內容不寫在本法,而委由《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列成十款。其中第 1 款自衛消防編組內含人數級距: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十人三班、五十人五班」是本條最常出現的級距型考點。
易混淆處分三層。第一層是計畫種類:細則第 15 條第 2 項另定一份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觸發要件為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管的是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消防法》第 13 條第 2 項的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則以「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為要件,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其應包括事項依細則第 16 條第 1 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並非直接套用第 15 條十款;
無法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指定。第二層是人的資格:細則第 14 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講習分初訓與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初訓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第三層是罰則連結:違反第 13 條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消防法》第 40 條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本條的命題手法幾乎固定:把十款其中一款的數字改掉(月改季、半年改一年、四小時改二小時),或塞進一個聽起來合理但不屬火災範疇的事項。作答時先在心裡跑一遍十款清單,再看數字。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