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1.25 分

某直轄市的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人數已達法定員額,擬組織公會並辦理教育訓練,其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1. A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達 20 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2. B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士達 30 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士公會
  3. C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全數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4. D某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辦理年會及 1 小時消防技術研討會,不得認列消防設備師訓練積分

正解 B — 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士達 30 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士公會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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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4-1 條、第 14-2 條之公會組織門檻,以及第 11-1 條訓練積分之採計項目。

正解理由

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4-1 條,「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三十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師與士適用同一人數門檻三十人。選項所述消防設備士達 30 人以上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士公會,與該條完全一致,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消防設備師之組織門檻依第 14-1 條同為三十人以上,選項寫 20 人,與條文所定人數不符。

  2. (B)

    消防設備士達三十人以上得組織該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士公會,與第 14-1 條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3. (C)

    第 14-2 條明定全國聯合會「應由過半數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並附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之但書,選項寫「全數」與條文不符。

  4. (D)

    第 11-1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定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術研討會,每次積分二十分,屬得認列之訓練積分,選項稱不得認列與條文不符。

記憶點

師、士同以三十人組地方公會;全國聯合會過半數地方公會成立即得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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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是《消防法》第 7 條的授權子法。第 7 條第 1 項先定分工: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裝置、檢修則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第 3 項揭示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第 4 項則在該法律制定前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管理辦法。這四項的層次本身就是常見的體系題。

公會共三條,宜整組記憶:第 14-1 條為地方公會門檻,師或士各達三十人以上者得組織;第 14-2 條為全國聯合會之發起門檻,須過半數之地方師公會或士公會完成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 14-3 條則指明各級公會之組織及活動,依人民團體法及前二條規定辦理。命題方向多半是改人數、把過半數改成全數,或刪去但書。

訓練積分見第 11-1 條,六款各有計分方式,且多款附有上限,漏看上限即會算錯: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術研討會,每次二十分;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專業訓練課程,每小時十分;於國外參加國際性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領有證明文件者,每小時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

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每篇六十分、翻譯每篇二十分,作者或譯者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研究所以上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者,每一學分十分,單一課程以三十分為限。擔任第一款至第四款講座者,每小時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亦以四十分為限。時數計算以滿五十分鐘計一小時、連續九十分鐘計二小時。積分審查與登記程序另見第 11-3 條。

執業面尚有第 2 條(考試及格並領證始得執行業務,執業前應填具執業通訊資料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公告)、第 8 條(各級消防機關得檢查業務或令其報告,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與第 9 條(應受各級消防機關監督),常與公會條文並列成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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