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 1.25 分

明火表演,指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之表演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表演場所管理權人曾違反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依消防法第 41 條之 1 規定裁處未滿 3 年者,不得申請明火表演許可
  2. B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 20 日前,檢具文件報請轄區主管機關審查,經取得許可書後,始得為之
  3. C表演區域及外緣 3 公尺內之地面、牆面及地面上方 6 公尺以內之天花板或樓板,不得有以木板、未固著式泡綿、未具防焰性能之布幕等易引發火災之材料裝潢或裝飾
  4. D表演與觀眾之距離,應維持 5 公尺以上,產生之火焰高度不得超過表演區域淨高度之二分之一

正解 D — 表演與觀眾之距離,應維持 5 公尺以上,產生之火焰高度不得超過表演區域淨高度之二分之一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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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明火表演之許可制與安全防護措施,母法為《消防法》第 14-1 條,具體規範由該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定之。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14-1 條第一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同條第二項授權就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及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等訂定辦法。依該辦法關於安全防護措施之規定,表演與觀眾之距離應維持五公尺以上,且產生之火焰高度不得超過表演區域淨高度之二分之一,與本選項所述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曾受裁處者不得申請許可之期間,該辦法所定年限與本項所寫之「未滿 3 年」不符;候選條文僅及於《消防法》第 41-1 條之罰鍰(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未涵蓋該年限。

  2. (B)

    申請許可應於表演活動開始前一定日數提出,該辦法所定日數與本項所寫之「20 日前」不符。

  3. (C)

    表演區域外緣不得設置易引發火災材料之水平範圍,該辦法所定與本項所寫之「3 公尺內」不符。

  4. (D)

    距觀眾五公尺以上、火焰高度不超過表演區域淨高度二分之一,與該辦法所定之安全防護措施相符,為正確敘述。

記憶點

明火表演三件事:「先許可、距觀眾 5 公尺、火焰不超過淨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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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 14-1 條全條三項,構成明火表演管制的骨架。第一項是許可制的範圍與主體:適用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管制對象是「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申請人是場所之管理權人,未經許可不得為之。第二項是授權條款,把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全部交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本題四個選項的具體數值即出自該辦法,本則詳解就其未附原文之部分僅引至事項層級,不逐一指明數值。第三項是檢查權: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經許可之場所時應出示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依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罰則對應在第 41-1 條,同樣分兩項:第一項違反第 14-1 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二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 14-1 條第三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選項 (A) 所稱「依第 41 條之 1 規定裁處」即指此條,命題者把罰則條與辦法的申請資格限制綁在一起考。

易混淆的鄰近制度:第 11 條的防焰物品規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明火表演場所的裝潢材料限制與防焰物品制度精神相通,都在降低火焰接觸可燃內裝的機率,但兩者的法源、適用場所與罰則各自獨立,作答時須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哪一套。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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