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設有符合規定之防爆牆且儲存面積為 16 平方公尺,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收容人數達 150 人之一般護理之家的安全距離至少應為多少公尺以上?
- A6
- B7.5
- C9
- D12
正解 C — 9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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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設有防爆牆時,依儲存面積級距計算與第一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7 條,儲存場所與場外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按儲存面積(Y)分三級;同條第 2 項定設有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縮減,8≦Y<25 之欄位第一類保護物為 2.25√Y、第二類保護物為 1.5√Y。收容人數達一百五十人之一般護理之家屬第一類保護物,儲存面積 16 平方公尺落在該級距,代入得 9 公尺,故選 C。
演算步驟
- 公式:安全距離=2.25×√Y(同辦法第 67 條第 2 項,設防爆牆、第一類保護物、8≦Y<25 平方公尺欄)→ 代入 Y=16 平方公尺:√16=4 → 2.25×4=9 公尺,即至少 9 公尺以上。
逐項排除
- (A)
6 公尺=1.5×√16,係同欄第二類保護物之值,類別套錯。
- (B)
7.5 公尺是 25≦Y 時第二類保護物之縮減值,面積級距與保護物類別都不合。
- (C)
9 公尺=2.25×√16,與該項第一類保護物欄相符。
- (D)
12 公尺不在該表任一格;未設防爆牆時第一類保護物該欄為 4.5√Y,代入 16 為 18 公尺。
記憶點
儲存場所依面積級距:設防爆牆後 8≦Y<25 時第一類 2.25√Y、第二類 1.5√Y;25≦Y 為 11.25 與 7.5 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可燃性高壓氣體的安全距離分製造場所與儲存場所兩張表,混用就會錯。第 66 條管製造場所,橫軸是儲存能力或處理能力 x(壓縮氣體為立方公尺、液化氣體為公斤),分四級,第一類與第二類保護物各一列。第 67 條第 1 項管儲存場所,橫軸換成儲存面積 Y(平方公尺),分 0≦Y<8、8≦Y<25、25≦Y 三級:第一類保護物依序為 9√2、4.5√Y、22.5 公尺,第二類保護物依序為 6√2、3√Y、15 公尺。
第 2 項為設有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之縮減表:第一類保護物 0、2.25√Y、11.25 公尺,第二類保護物 0、1.5√Y、7.5 公尺。兩表對照可見 8≦Y<25 與 25≦Y 兩欄的縮減值恰為未設防爆牆時之二分之一(4.5√Y 與 2.25√Y、3√Y 與 1.5√Y、22.5 與 11.25、15 與 7.5 公尺);0≦Y<8 欄則由 9√2、6√2 直接縮減為 0,不是取二分之一。第 3 項並定防爆牆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防爆牆」與「擋牆」是兩回事。同辦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定擋牆共三款:第一款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二公尺以上,但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 A 型或 B 型,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者,不得超過該場所應保留空地寬度之五分之一,其未達二公尺者以二公尺計;第二款高度能有效阻隔延燒;第三款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或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或堆高斜度不超過六十度之土堤,三者並列擇一。
延伸規定:同辦法第 6 條第 2 項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指製造或處理場所設置之容器儲存室;第 70 條列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共十三款,包括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等。本辦法授權依據為《消防法》第 15 條第 2 項;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設置標準者,依同法第 42 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