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地下層在 4 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3 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 B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相互通話裝置在設有綜合操作裝置之防災中心及副防災中心間或同一基地他棟建築物獨立設置之火警受信總機(限他棟建築物獨立設置火警受信總機能與防災中心通話者)皆應能同時通話
- C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且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 1 小時以上
- D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不得監控防火避難設施或一般設備,以避免影響消防設備相關監視、控制及操作
正解 B —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相互通話裝置在設有綜合操作裝置之防災中心及副防災中心間或同一基地他棟建築物獨立設置之火警受信總機(限他棟建築物獨立設置火警受信總機能與防災中心通話者)皆應能同時通話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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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的應設場所、相互通話裝置判定、緊急電源容量與監控範圍。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外觀檢查,綜合操作裝置本體「相互通話裝置」之判定方法為「設有綜合操作裝置之防災中心及副防災中心間或同一基地他棟建築物獨立設置之火警受信總機(限他棟建築物獨立設置火警受信總機能與防災中心通話者)皆應能同時通話」,B 與該判定方法逐字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該敘述是《設置標準》第 30 條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第三款之要件;綜合操作裝置的應設場所規定在第 30-1 條,為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場所,兩條不可互換。
- (B)
與檢修基準相互通話裝置之判定方法相符,為正確者。
- (C)
依第 192-1 條第二項,其緊急電源準用第 38 條規定(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且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二小時以上,本項寫成一小時,時數不符。
- (D)
第 192-1 條第一項係正面列舉綜合操作裝置應監控或操作之九項消防安全設備,全條並無「不得監控防火避難設施或一般設備」之限制,本項所述禁止並非該條規定。
記憶點
應設場所看第 30-1 條、監控項目與二小時緊急電源看第 192-1 條、同時通話的判定看檢修基準。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92-1 條第一項所列的九款監控或操作對象是: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緊急廣播設備之擴大機及操作裝置、連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及與其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緊急發電機、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室內消防栓與自動撒水及泡沫與水霧等滅火設備之加壓送水裝置、乾粉與惰性氣體及鹵化烴等滅火設備、排煙設備。第二項的緊急電源「準用第 38 條」指的是電源種類——第 38 條就室內消防栓設備規定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但綜合操作裝置的容量另行加碼為二小時以上,這正是 C 的陷阱所在:準用的是種類,不是時數。
各設備緊急電源時數並列(各依其本條,數值不互換):第 95 條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為自用發電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容量能使該設備有效動作一小時以上;第 145 條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應能使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能監視十分鐘以上;第 155 條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應能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但設於總樓地板面積五萬平方公尺以上、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三萬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等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者,該容量應在六十分鐘以上。
檢修面向上,檢修基準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一章的外觀檢查,除相互通話裝置外,還要求本體應設在經常有人之場所且周圍無檢查上或使用上之障礙、銘板應無剝落、計時裝置應正確顯示日期時間、應貼有認可標示、表示裝置應無污損且能正確表示、電壓表指示值應在規定範圍內(無電壓表者,其電源表示燈應正常顯示)。同章綜合檢查的注意事項並附有表 1,逐一列出各類消防設備在綜合操作裝置上應顯示的表示項目,例如室內消防栓設備為加壓送水裝置動作狀態、加壓送水裝置電源中斷狀態、呼水槽缺水狀態、水源水槽缺水狀態、綜合操作裝置電源狀態與連動中斷狀態。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