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稱之高度危險工作場所是屬於下列那類場所?
- A甲
- B乙
- C丙
- D丁
正解 D — 丁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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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各類場所之用途分類,高度危險工作場所歸在哪一類。
正解理由
依《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四款,丁類場所分為三目,即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中度危險工作場所與低度危險工作場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即列於丁類場所第一目。其內涵見同標準第 4 條第一項第三款,指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與攝氏溫度為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 MPa 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甲類場所為第 12 條第一款所列七目,如電影片映演場所、保齡球館、觀光旅館、商場、餐廳、醫院及三溫暖公共浴室等,未含工作場所。
- (B)
乙類場所為第二款所列十二目,如車站、金融機構、學校教室、圖書館、寺廟、辦公室、集合住宅、體育館、倉庫及幼兒園等。
- (C)
丙類場所為第三款所列三目,即電信機器室,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以及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 (D)
丁類場所第一目即高度危險工作場所,敘述正確。
記憶點
工作場所一律歸丁類,並按高度、中度、低度三級分目。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設置標準》第 4 條第一項把工作場所依危險程度切成三級,三級的判準要一起記。第三款高度危險工作場所,指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與攝氏溫度為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 MPa 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第四款中度危險工作場所,指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第五款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指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可以看出高度與中度的分水嶺就是倉庫高度五點五公尺與閃火點攝氏六十度這兩把尺。
這三級不是純粹的分類遊戲,它會直接決定應設設備的門檻。以第 16 條室外消防栓設備為例,高度危險工作場所是建築物及儲存場所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中度危險工作場所為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低度危險工作場所為一萬平方公尺以上;第四款並定有比例合計法,不同危險程度工作場所未達前三款標準時,以各款場所之實際面積為分子、各款規定之面積為分母分別計算,比例總和大於一者仍應設置。第五款則另就同一建築基地內二棟以上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定有規定。
第 12 條全條共六款:甲類七目、乙類十二目、丙類三目、丁類三目、戊類三目,第六款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戊類的三目值得特別留意,第一目是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第二目是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第三目是地下建築物。複合用途建築物的定義另在第 4 條第一項第一款,指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考題常見的變形是給一個具體場所名稱要你歸類,或給危險程度要你回推應設設備門檻,兩個方向都建立在第 4 條與第 12 條這組定義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