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規定,下列何者係屬無窗戶居室?
- A樓地板面積超過 50 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 B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
- C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 1 公尺,寬度未達 75 公分
- D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 1 公尺
正解 D — 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 1 公尺
考選部更正/送分備註:第39題答B或D或BD者均給分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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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三十五款「無窗戶居室」三目的比率與尺寸。
正解理由
該款規定「無窗戶居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居室」,其第二目為「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點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D) 所述之圓型開口直徑未達一公尺,正是第二目後段所列之情形,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第三目所定者為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本選項的通風比率寫成百分之五,比該目所定寬鬆,通風面積百分之三、百分之四的居室並不落在第三目內。
- (B)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第一目所定者為「依本編第四十二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本選項寫的百分之二比該目更嚴格,有效採光面積未達百分之二者必然也未達百分之五,這樣的居室仍落在第一目之內,因此說它屬無窗戶居室同樣說得通。
- (C)
第二目對非圓型開口所定之高度為未達一點二公尺,本選項寫成未達一公尺,與該目明定之尺寸不合。
- (D)
圓型開口直徑未達一公尺,與第二目後段逐字相符,屬無窗戶居室。
記憶點
三目各記一組數字:採光百分之五、開口高一點二公尺寬七十五公分(圓型直徑一公尺)、通風百分之二且限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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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三十五款把「無窗戶居室」定義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居室」,三目有一目成立即屬之,判斷單位是居室不是樓層:第一目管採光,門檻為依本編第四十二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第二目管避難開口,門檻為高度未達一點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第三目管通風,限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門檻為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本題把第一目的百分之五與第三目的百分之二對調放進 (A)、(B),而 (B) 是往嚴的一邊調,未達百分之二者當然也未達百分之五,仍落在第一目之內——考選部因而公告本題答B或D或BD者均給分。
第一目的有效採光面積要回到同編第 42 條計算:採光用窗或開口須在有效採光範圍內,用天窗採光者按其採光面積之三倍計算,外側設有寬度超過二公尺以上之陽臺或外廊(露臺除外)者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無窗戶居室的效果在後面幾條:第 89 條把「地下層或有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之樓層」列為該節規定之適用範圍;第 100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一款第三目所規定之無窗戶居室」應設置排煙設備。兩條所引款次一寫第三十五款、一寫第三十一款,查條文時務必直接翻第 1 條核對。
最易混淆的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第一項第二款的「無開口樓層」:判斷單位是樓層,看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是否達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十層以下之樓層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這三個尺寸與第二目重疊,差別在一個看樓層、一個看居室。
比率綁著記:同標準第 24 條第四款把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列為應設緊急照明設備之場所,第 28 條第一項第二款把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之居室列為應設排煙設備之場所;比率與建築技術規則相同,面積門檻卻一個五十平方公尺、一個一百平方公尺,別記混。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