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 1.25 分

針對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順序並得分為款、項、目
  2. B消防法施行細則係屬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3. C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免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係屬由內政部發布之命令
  4. D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

正解 A —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順序並得分為款、項、目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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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律與命令的分辨,以及法規條文分條書寫後得再分之層級順序。

正解理由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法規條文書寫方式之規定,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層級順序是先項、次款、再目;選項卻寫成「款、項、目」,把層級順序顛倒,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分條書寫並冠以「第某條」字樣一節無誤,但得分之層級應為項、款、目,選項寫成款、項、目,順序有誤,為本題應選者。

  2. (B)

    《消防法》第 46 條明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可知施行細則屬命令;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敘述正確。

  3. (C)

    《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授權「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9 條並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由內政部以命令定之」,兩處合看即知其為內政部發布之命令,不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敘述正確。

  4. (D)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敘述正確。

記憶點

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施行細則與設置標準都是內政部發布的命令(消防法第 46 條、第 6 條第 1 項);分條之後的層級順序是項、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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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命令之分,靠「誰通過、誰公布」與「有無授權依據」兩把尺。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者為法律,《消防法》本身即是;由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者為命令,須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消防法》第 46 條把施行細則的產生方式寫得很清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因此《消防法施行細則》是命令而非法律。同法第 6 條第 1 項則授權「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即依此授權訂定。

順著授權這條線可以把消防法規體系串起來。《消防法》第 6 條第 4 項、第 5 項分別對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以及不屬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課予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義務並授權訂定辦法,《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第 3 條即據以規定安裝於寢室、廚房、樓梯,及任一樓層有超過七平方公尺之居室達五間以上者設於走廊。第 7 條第 1 項定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第 4 項並授權在專門法律制定前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進一步把這四項工作逐一定義。

第 9 條第 1 項再依場所性質分三款定檢修委託對象: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修專業機構;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之場所,得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同條第 2 項、第 4 項則分別授權訂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前者第 4 條明定「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後者第 2 條並定檢修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辦理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公告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業務之專業機構。檢修基準既是主管機關公告的技術性文件,體例才會是章、節而沒有條號。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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