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違反消防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測試或檢修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B違反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C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D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違反消防設備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正解 B — 違反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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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38 條四項罰則的適用對象與罰鍰級距,尤其管理權人未依第 9 條第 1 項定期檢修時,罰鍰究竟是「違反即罰」還是「限期改善後仍不改才罰」。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38 條第 2 項,違反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條文的結構是違反即處罰鍰,並同時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只是再加上按次處罰的效果。B 把罰鍰的發動時點移到「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之後,等於替條文加上一道處罰前提,與條文所定者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第 38 條第 1 項對違反第 7 條第 1 項而從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者,定為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敘述正確。
- (B)
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級距雖與條文相同,但條文並未以逾期不改善作為處罰要件,敘述錯誤。
- (C)
第 38 條第 3 項對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定為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敘述正確。
- (D)
第 38 條第 4 項對檢修專業機構違反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等執行業務規定者,定為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敘述正確。
記憶點
第 38 條對號入座:無資格執業與機構違規三萬至十五萬元,管理權人未檢修一萬至五萬元,不實檢修報告二萬至十萬元。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第 38 條是配合第 7 條「執業資格」與第 9 條「定期檢修申報」兩套制度而設的罰則條文,本題所適用者為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要看懂它,得先看懂第 9 條第 1 項的三層委託架構: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得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
同條第 2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檢修項目、方式、基準、頻率、檢修完成標示之規格樣式與受理申報期限等訂定辦法;第 4 項則授權就檢修專業機構之許可資格、執行業務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與各類書表陳報等訂定辦法。第 38 條第 3 項、第 4 項罰的正是違反這兩個授權辦法的行為。
級距可以照對象來記:動到執業資格或機構業務規範的,罰三萬至十五萬元(第 1 項、第 4 項);對象是場所管理權人、只是沒有依規定檢修的,罰一萬至五萬元(第 2 項);對象是檢修者、未依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或做出不實檢修報告的,罰二萬至十萬元,必要時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第 3 項)。第 4 項另有屆期未改善得予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廢止許可的效果。
易混淆的是同法其他罰則:第 37 條罰的是違反第 6 條第 1 項消防安全設備、第 4 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或第 11 條第 1 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供營業使用場所處管理權人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40 條罰的則是防火管理制度,例如未遴用防火管理人、未訂定或未報請備查消防防護計畫。相同的金額區間會出現在不同條文,靠的是違反哪一條來區辨,不是靠金額回推。
延伸考點:各項附隨效果(並得按次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得予停業或廢止許可)常被單獨抽出來改寫成選項,作答時要連同罰鍰額度一起核對,而不是只看數字。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