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那一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 A供美語補習班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100 平方公尺
- B供百貨商場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200 平方公尺
- C供食品加工廠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
- D供婚宴餐廳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400 平方公尺
正解 D — 供婚宴餐廳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400 平方公尺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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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防火管理義務,其範圍由《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逐款以用途與樓地板面積列舉。
正解理由
《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明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5 款將「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列入該範圍。婚宴餐廳總樓地板面積 400 平方公尺,已達該款三百平方公尺之門檻,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補習班依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7 款須「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美語補習班僅 100 平方公尺,未達該款門檻。
- (B)
百貨商場依同條第 4 款須「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題示 200 平方公尺,未達該款門檻。
- (C)
工廠依同條第 8 款須「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食品加工廠 300 平方公尺已不合面積要件。
- (D)
餐廳之門檻為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400 平方公尺者落入第 5 款,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餐廳三百、補習班二百、百貨商場與工廠各五百,工廠另加員工三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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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 13 條的防火管理制度,把火災預防的第一線責任放在管理權人身上: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再由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形成「人—計畫—執行」三段結構。同條第 2 項就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於管理權有分屬時,課予各管理權人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核備之義務;第 3 項規定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計畫是「核備」、人員是「備查」,兩個動作不同,常是設陷阱處。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協議方式另見施行細則第 16 條,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無法互推時得申請消防機關指定。
防火管理人的資格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講習訓練分初訓與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初訓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消防防護計畫的內容見同細則第 15 條共十款,較常入題者為第 1 款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第 2 款防火避難設施每月至少自行檢查一次,以及第 5 款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
細則第 13 條九款可分兩型記憶:戲院、舞廳、三溫暖、酒家、觀光旅館與旅館等屬用途型,不論面積一律列入;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五百)、餐廳(三百)、補習班或訓練班(二百)、工廠或機關構(五百且員工三十人以上)屬面積型,數字須逐款記牢。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