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無窗戶居室之定義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2. B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應設緊急照明設備
  3. C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 1.2 公尺,寬度未達 75 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 1 公尺者
  4. D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 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正解 D — 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 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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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無窗戶居室的認定情形,以及「通風面積不足」那一目的樓地板面積門檻。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三十五款無窗戶居室之定義(同編第 89 條即以「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引用之),通風面積不足那一目所定的門檻是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D) 卻寫成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把門檻放大一倍、縮小了適用範圍,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即定義的第一目,敘述正確。

  2. (B)

    有效採光面積未達百分之五者應設緊急照明設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4 條第四款明列「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為應設緊急照明設備之場所,敘述正確。

  3. (C)

    開口高度未達 1.2 公尺、寬度未達 75 公分,圓型時直徑未達 1 公尺者:即定義的第二目開口尺寸,敘述正確;同組尺寸也見於《設置標準》第 4 條第二款無開口樓層的有效開口規定。

  4. (D)

    通風面積那一目的面積門檻為五十平方公尺,本項寫一百平方公尺,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無窗戶居室三把尺:採光未達 5%、開口未達 1.2 m×75 cm(圓型直徑 1 m)、超過 50 m² 居室通風未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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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平方公尺」這個數字並不是憑空編出來的,它確實存在,但屬於另一條規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二款規定,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應設置排煙設備。無窗戶居室的定義門檻是超過五十平方公尺,應設排煙設備的居室門檻是一百平方公尺以上,兩者條文各自成立、規範的效果也不同(一個是名詞認定,一個是應設設備),本題正是把這兩個數字對調來設陷阱。

無窗戶居室被認定後會牽動多項設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把「地下層或有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之樓層」列入防火避難設施相關規定的適用範圍;第 100 條規定無窗戶居室應設置排煙設備(樓梯間、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部分不在此限),同條第一款對第六十九條第一類、第四類及第二類之養老院、兒童福利設施等建築物,以每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平方公尺為門檻,但每一○○平方公尺以內以分間牆或防煙壁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並定義防煙壁為以不燃材料建造、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之垂壁。

第 101 條再定構造:以防煙壁區劃者,區劃範圍內任一部分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不得超過四十五公尺,排煙口開口面積不得小於防煙區劃部分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手搖式開關應設在距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五公尺以下之牆面(裝於天花板者垂吊於高出樓地板面一.八公尺處),裝排風機者排風量不得小於每分鐘一二○立方公尺。

消防面的對應規定是《設置標準》第 188 條: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煙壁區劃,防煙區劃內任一位置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排煙口之開口面積在防煙區劃面積百分之二以上,排煙機排煙量在每分鐘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並連接緊急電源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記憶編排上,建議把「採光」與緊急照明綁在一起(採光不足→第 24 條第四款應設緊急照明設備),把「通風」與排煙綁在一起(通風不足→第 28 條第二款應設排煙設備),無窗戶居室的第一目與第三目剛好各對應一組,考點就不會混。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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