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有關建築技術用語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地下層: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但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一以上在基地地面上者,視為地面層
  2. B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3. C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包括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均稱居室
  4. D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二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正解 B — 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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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建築技術用語之定義,考的是地下層、總樓地板面積、居室、集合住宅四款的逐字內容。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七款,總樓地板面積逐字為「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與本選項完全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同條第十六款地下層為「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但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者,視為地面層」;本選項寫三分之一,與條文所定之三分之二不符。

  2. (B)

    與同條第七款總樓地板面積之定義逐字相符,為正確答案。

  3. (C)

    同條第十九款居室為「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且明文「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本選項把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都算成居室,與條文相反。

  4. (D)

    同條第二十一款集合住宅為「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本選項寫二個住宅單位,與條文所定之三個不符。

記憶點

地下層看三分之二、集合住宅要三個住宅單位;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都不是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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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的用語定義總則,明定「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因此這一條的定義會被防火避難、設備、山坡地建築等各編共用,也是消防法規科藉由建築法規出題的主要來源。

本題四個選項各對應一款,可以整理成一組數字與清單的對照。第十六款地下層的判準是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者視為地面層,關鍵在分母是三、且量的是天花板高度而不是樓層高度。第七款總樓地板面積的重點在「包括」的三個項目: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與第五款樓地板面積剛好互補,第五款是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以內之水平投影面積,並明文不包括第三款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部分。

第十九款居室採「正面列舉用途、反面列舉排除空間」的雙向體例,正面是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反面排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同款另有但書,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第二十一款集合住宅的要件有二: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

記憶口訣可以用「二三之分」來記本題的兩個分數陷阱:地下層是三分之二,第十七款閣樓與第十八款夾層則都是三分之一(閣樓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三分之一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延伸考點:居室的認定直接影響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避難層出入口與排煙設備的適用範圍;地下層的認定則影響無開口樓層與地下建築物相關規定的適用,這兩款在消防法規科出現的頻率最高。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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