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 1.25 分

某地下街餐廳廚房設有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其瓦斯燃燒器具使用管線配管提供的天然氣為燃料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 8 公尺以內
  2. B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 30 公分範圍內
  3. C瓦斯漏氣表示燈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 3.5 公尺以上
  4. D瓦斯漏氣受信總機為座式操作者其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須在 0.6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

正解 C — 瓦斯漏氣表示燈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 3.5 公尺以上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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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1 條至第 143 條,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檢知器、瓦斯漏氣表示燈與受信總機設置規定。

正解理由

第 140 條第二項所稱瓦斯包含天然氣,天然氣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故檢知器適用第 141 條第一款。至於表示燈,第 143 條第一款第二目明定瓦斯漏氣表示燈「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設的是高度上限;選項寫成三點五公尺以上,與條文所定之限制方式與數值均不同,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第 141 條第一款第一目就比重未滿一者明定,檢知器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敘述與條文相符。

  2. (B)

    第 141 條第一款第三目明定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敘述與條文相符。

  3. (C)

    第 143 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為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選項改為三點五公尺以上,為錯誤選項。

  4. (D)

    第 142 條第四款明定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須在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一點五公尺以下,座式取零點六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敘述正確。

記憶點

表示燈記「四點五公尺以下」,受信總機操作開關記「零點八公尺(座式零點六公尺)至一點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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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漏氣檢知器的設置位置隨瓦斯比重分成兩套。比重未滿一者(如天然氣)氣體上浮,第 141 條第一款要求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但樓板有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設於近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瓦斯燃燒器具室內之天花板附近設有吸氣口時,設在距該處與天花板間無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隔之吸氣口一點五公尺範圍內;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比重大於一者(如液化石油氣)氣體下沉,同條第二款改為水平距離四公尺以內,且檢知器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同條第三款並定水平距離之起算點:瓦斯燃燒器具為燃燒器中心點,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為面向室內牆壁處之瓦斯配管中心處。

警報側的規定在第 143 條。瓦斯漏氣表示燈設於設有檢知器之居室面向通路部分之出入口附近,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亮度須在表示燈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並於附近標明瓦斯漏氣表示燈字樣;但在一警報分區僅一室時得免設。同條第二款就檢知區域警報裝置規定,該區域內檢知器動作時應能發出警報音響,音壓在距一公尺處應有七十分貝以上,但檢知器本身具有發出警報功能者,或設於機械室等常時無人場所及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者,不在此限。

系統面的配套還包括:第 140 條第一項規定警報分區依第 112 條劃定;第 142 條就受信總機另定裝置於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應具有標示瓦斯漏氣發生之警報分區、主音響裝置之音色及音壓應有別於其他警報音響;第 145 條規定緊急電源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應能使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能監視十分鐘以上。應設場所則在第 21 條,以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為判準。又依第 22 條,設有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應設置緊急廣播設備。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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