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之設置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總樓地板面積在 1 萬平方公尺以上高層建築物,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的出口標示燈,該緊急電源容量應在 60 分鐘以上
- B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 1 千平方公尺以上者,由室內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標示燈,該緊急電源容量應在 60 分鐘以上
- C總樓地板面積在 5 萬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的直通樓梯,其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容量應在 60 分鐘以上
- D樓高在 100 公尺以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1 萬平方公尺以上,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的避難方向指示燈,該緊急電源容量應在 60 分鐘以上
正解 C — 總樓地板面積在 5 萬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的直通樓梯,其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容量應在 60 分鐘以上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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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5 條,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電源容量之六十分鐘要件。
正解理由
第 155 條第一項本文定緊急電源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但書就三種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要求六十分鐘以上,分別是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高層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同條第二項並定主要避難路徑為四款:通往戶外之出入口、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通往第一款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直通樓梯。選項 C 的場所合於但書第一款,直通樓梯亦屬主要避難路徑第四款,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高層建築物須總樓地板面積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才適用但書,選項所給之一萬平方公尺未達該款面積。
- (B)
地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雖合於但書第三款,但由室內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與第二項所列主要避難路徑四款之位置不同。
- (C)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合於但書第一款,直通樓梯為第二項第四款所定主要避難路徑,緊急電源容量應在六十分鐘以上,敘述正確。
- (D)
樓高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屬高層建築物,仍須總樓地板面積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選項所給之一萬平方公尺未達該款面積。
記憶點
六十分鐘看兩件事:面積達五萬、高層三萬或地下一千,且位置要落在主要避難路徑四款內。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55 條的結構是「本文二十分鐘、但書六十分鐘」,而但書要同時滿足場所與位置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場所條件是三款規模門檻: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高層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位置條件則是第二項所定之主要避難路徑,包含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通往第一款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以及直通樓梯。本題把兩個條件拆開來出,有的選項壞在面積,有的選項壞在位置,逐項都要分開檢查。
這裡容易與第 146-3 條混淆。第 146-3 條第一項就出口標示燈的設置位置列了四款,其中包含「通往前二款出入口,由室內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也就是說由室內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本來就要設出口標示燈;但第 155 條第二項的主要避難路徑另有自己的四款清單,兩份清單的用途不同,一個決定燈設在哪裡,一個決定緊急電源要撐多久。把設置位置的款目直接搬去套緊急電源,是本題最主要的陷阱。
配套規定方面,第 155 條但書允許六十分鐘之容量採蓄電池設備及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第 156 條就配線規定,蓄電池設備集中設置時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電源回路不得設開關,但以三線式配線使經常充電或燈具內置蓄電池設備者不在此限。第 146-7 條則規定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保持不熄滅,僅在該條所列情形下得予減光或消燈。另可與第 24 條緊急照明設備之應設場所一併記憶,兩者同屬避難逃生設備中確保避難照明與引導的部分,但條文分別規定,數值不可互用。第 154 條並定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符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規定。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