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下列場所何者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 A樓高在 100 公尺以上建築物
- B總樓地板面積在 3 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 C總樓地板面積在 5 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 D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3 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
正解 A — 樓高在 100 公尺以上建築物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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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0-1 條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應設場所。
正解理由
第 30-1 條列出四款應設場所: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高度已在建築技術規則所稱高層建築物之範圍內,該當第一款,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屬高層建築物,合於第 30-1 條第一款所定場所,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為本題答案。
- (B)
就建築物而言,該條第二款所定門檻為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選項所給的三萬平方公尺尚未達到該款面積。
- (C)
就地下建築物而言,該條第三款所定門檻為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選項所給的五百平方公尺未達該款面積。
- (D)
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是第 30 條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第三款所用的要件之一,與第 30-1 條四款所列之場所不同。
記憶點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記三個數:高層建築物、五萬平方公尺建築物、一千平方公尺地下建築物。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是《設置標準》第 11 條所列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六種之一,與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並列。它的功能定位是把各類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的警報、表示與操作集中在同一介面,所以應設門檻設在規模大、動線複雜的建築物。
本題四個選項其實是把同一族設備的門檻互相對調。第 30-1 條用的是高層建築物、五萬平方公尺建築物、一千平方公尺地下建築物三個判準;第 30 條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用的是樓高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建築物、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第 29 條緊急電源插座用的是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
第 26 條連結送水管用的是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及七層以上建築物、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建築物。四條之中「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重複出現,是可以整批記起來的共同項;而選項所給的三千平方公尺是第 30 條的用語,五百平方公尺則四條都沒有出現。
值得一提的是,第 30-1 條第一款用的是「高層建築物」這個建築技術規則的用語,不是自己另定一個高度或層數。同樣以高層建築物為要件的還有第 17 條第一項第八款,高層建築物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第 155 條但書第二款則就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規定,高層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者,主要避難路徑之緊急電源容量應在六十分鐘以上。這幾條共用同一個場所概念,是常被串在一起命題的組合。第 30-1 條第四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屬概括款,具體場所以公告內容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