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下列何場所不用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 A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3 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的地下第 4 樓層
- B樓高在 1 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第 1 樓層
- C總樓地板面積在 1 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 D樓高在 1 百公尺以上建築物 11 層以上各樓層
正解 D — 樓高在 1 百公尺以上建築物 11 層以上各樓層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0 條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應設場所。
正解理由
第 30 條列有三款應設場所:一為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二為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三為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三款指向的對象都是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樓高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十一層以上樓層屬地上樓層,未見於這三款之中,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所指樓層為地下第四樓層,符合第三款「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之要件,應設置。
- (B)
樓高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第一樓層,即第一款所稱該建築物之地下層,應設置。
- (C)
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直接該當第二款所定場所,應設置。
- (D)
十一層以上各樓層為地上樓層,而第一款針對的是同一建築物之地下層,該樓層與第 30 條三款所定場所均不相同,故不用設置,為本題答案。
記憶點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看「地下」:百公尺建築物的地下層、千平方公尺地下建築物、地下四層且合計三千平方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屬《設置標準》第 11 條所定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該條列出六種: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內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這一族設備的應設門檻常被混在一起考,逐條並列較不易錯。
第 26 條連結送水管: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及七層以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第 27 條消防專用蓄水池:建築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以及同一建築基地內二棟以上建築物在一定間距下合計第一、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第 29 條緊急電源插座: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第 30-1 條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把第 29 條與第 30 條放在一起看,就能理解本題的陷阱:十一層以上各樓層是第 29 條緊急電源插座的應設對象,第 30 條同一建築物則只及於地下層。命題者把「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這個共同的前段抄過來,再把後段的樓層換成十一層以上,考的正是能不能分辨兩條設備規定的適用部位。此外第 30 條第三款有兩個要件必須同時成立,一是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二是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只符合其中一項並不足以構成應設,這也是常見的改編方式。第 28 條排煙設備的應設場所則另以樓地板面積、無開口樓層及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為判準,屬另一組數字。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