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 1.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採分區鳴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總樓地板面積 5 千平方公尺之 8 層樓建築物,應採分區鳴動
  2. B總樓地板面積 2 千平方公尺之 3 層樓建築物,應採全區鳴動
  3. C採分區鳴動時,鳴動於 10 分鐘內或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時,應立即全區鳴動
  4. D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 2 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正解 D — 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 2 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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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3 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採分區鳴動的要件與各起火層之鳴動範圍。

正解理由

第 113 條本文定分區鳴動之適用要件為「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第三款明定「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選項所述「限該樓層與其直上 2 層及其直下層鳴動」,是同條第一款「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的鳴動範圍,把它套到起火層為地下層的情形與條文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8 層樓且總樓地板面積 5 千平方公尺,同時滿足五樓以上與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兩項要件,應採分區鳴動。

  2. (B)

    正確:3 層樓、總樓地板面積 2 千平方公尺,兩項要件均未滿足,不適用第 113 條之分區鳴動,即為全區鳴動。

  3. (C)

    正確:第 113 條第四款明定前三款之鳴動於十分鐘內或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時,應立即全區鳴動。

  4. (D)

    錯誤: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鳴動範圍為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不是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

記憶點

分區鳴動三句話:地上二層以上起火,該層加直上二層加直下層;地面層起火,該層加直上層加地下層各層;地下層起火,地面層加地下層各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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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鳴動的立法目的,是避免全棟同時鳴動使各層人員一起湧入樓梯而阻塞避難動線,因此先讓受火煙威脅最急迫的樓層鳴動;為了不讓其他樓層一直被蒙在鼓裡,第 113 條第四款再加一道保險:前三款之鳴動於十分鐘內,或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時,應立即全區鳴動。同一套鳴動區分在其他法源也各有出處,可互相印證:《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性能檢查,音響裝置判定方法載明「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其地區音響裝置應依下列所示分區鳴動,必要時可以手動操作一齊鳴動」,並列出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兩層及其直下層鳴動、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同基準緊急廣播設備之性能檢查,揚聲器鳴動方式的判定也是相同的三種區分。火警分區的劃定則看第 112 條: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區;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在五十公尺以下,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其邊長得在一百公尺以下;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六百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千平方公尺;

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但其地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答題時務必先驗「五樓以上」與「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兩要件,要件不成立就沒有分區鳴動的問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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